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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标准提高能否解决征地困局?

特约评论员 郑风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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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在土地资源极度稀缺的我国,需要统筹考虑,才能设计出合理的制度,以解决目前我国愈演愈烈的乱占耕地、土地财政、拆迁补偿低等征地困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因为征地补偿过低侵犯农民利益问题屡现,进而引发社会矛盾的表面化和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收入和财富的重要来源,承担着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土地管理法已到最后时刻。在今年全国两会闭幕会上,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将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已经提了多年,矛头集中在征地制度改革上。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考虑进去上述内容,就能够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好保护,也会遏制乱占乱征耕地问题。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中农民只拿到极小的一块,各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的补偿更低。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大头,占40%到50%;政府拿走20%到30%;村级组织留下25%到30%,而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到10%。目前农村土地征用最大的矛盾在于补偿标准过低,主要是按农地价值进行补偿的,如征地土地补偿金为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至10倍。农地通过征地变成非农地,但补偿却按农地价来补,这显然不合理,应该按照非农地的现行市场价补偿。

如果仅仅在补偿标准上绕弯子是难以解决征地困局的,应该综合考虑。征地制度改革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目前关注度比较高的,关于如何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的比例,另外一种是缩小征地范围,取消地方政府的土地垄断权,让农民也可以直接参与市场,流转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而后者更为重要,因为这样不但将土地的收益权还利于民,不便使农民得到更大的补偿,更重要的是破除垄断,提高土地的配置效率。

所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仅仅是补偿标准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破除垄断,明确谁是土地交易主体问题。目前纯公益性的征地,如公路、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只占20-30%,70%—80%是商业用地,如工厂及住房等,这些不是公共利益,而依据现在的土地管理法,所有的土地都必须征收。

新法要大大压缩目前的征地范围,除了纯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应该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解决,让农民成为交易主体,商业用地要按市场价由农民与开发商共同解决。商业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过国家先征收然后再转让的方式进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开发,政府不应当介入。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泛化“公共利益”,给多征滥占、侵犯农民权益提供了方便。农村征地必须界定为公益用途才能征用,“公共利益”应该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可以借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的列举方式,比如可把公共利益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一样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来界定,对公共利益进行列条清晰界定,避免被滥用。

土地用途转变后所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可能会让拥有土地的农民暴富,为了解决公平问题,可以设立土地收入调节税或者增值税,通过征税来解决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须费用。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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