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理想追求

特约评论员王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次将“自由”与“平等”、“公正”、“法治”并列,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而且放在首要的位置,充分表明“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无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要重视和关心“自由”的理论与实践。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山陀尔的这首著名诗歌,生动地反映了“自由”这两个字的分量和意义,极大地鼓舞了无数人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试想,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是一个人,失去了他的独立和自由,还算得上是一个完整的国家、一个真正的民族、一个幸福的人吗?正因为如此,从外界束缚中解放出来、不受他人奴役和支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爱好而生活的自由状态,向来是人类的一个美好价值追求。

  从中国历史上看,虽有“三纲五常”这样的秩序规定,但绝不缺乏“自由”的因子。比如,老子强调的“道法自然”,就是要求遵循大自然的规律法则,顺应心灵的自然感召,使人达到自然而然的“自由”状态。又如,庄子畅想的“逍遥游”,更是对放飞思想,让心灵驰骋,自由往来于天地间的憧憬。出世无为的道家追求自由,入世有为的儒家同样追求自由。孔子说自己“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不仅表达了随心所欲地为人做事的自由精神,而且强调这个“自由”是在规矩之内,是合理合法的,不会触犯规则,不会影响他人利益。这不正是我们今天所倡导的自由状态么?就像孙中山所说的那样:“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

  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始终把“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就指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社会主义“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并反复强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推翻压在人民身上的“三座大山”,争取自由、民主、人权,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发展。恰如陈毅元帅在诗中所言:“投身革命即为家,血雨腥风应有涯。取义成仁今日事,人间遍种自由花。”新中国的成立,让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谋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梦想变为现实,也为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以及人民的富裕、自由、民主创造了前提。

  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放在心头,竭力“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一步一个脚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41年11月6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发表演说时曾指出:“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而今,这样的“自由”景观已经化为现实,在中华大地随处可见。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在书写“中国梦”的光荣中,浇灌出更加绚丽的自由之花。(作者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党史出版社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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