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中国人的社会理想与精神基因

特约评论员王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和谐”与“富强”、“民主”、“文明”并列,作为国家层面的第四个价值目标。这充分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可以说,“和谐”既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大任务。

  实际上,建设和谐的社会,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个美好愿望,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从中国历史上看,“和谐”堪称中华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是儒释道和各家各派的共同主张。无论是儒家的“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还是道家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抑或是佛家要求身和、口和、意和、戒和、见和、利和的“六和敬”思想,以及墨子提出的“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社会方案等,无不反映了人们对理想社会、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史,“和谐”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词。早在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全世界和谐》中指出,不合理的资本主义制度,必将被“和谐制度”所代替。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中也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评价说,这些提倡“社会和谐”的论说,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而且,他们批判地继承了这些论说,创立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了科学设想,为“和谐”的真正实现指明了方向。

  中国共产党既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又传承中国传统文化,让“和谐”的梦想照进现实。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不久,毛泽东就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重要著作中,阐发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创立了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特别是明确了如何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包括: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解决科学文化领域里的矛盾;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以解决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矛盾;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以解决全国城乡各阶层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矛盾等等。他还强调,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显然,这种政治局面就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

  世纪之交,党的十六大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的目标和要求,“和谐”由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中国共产党不仅追求中国社会内部的和谐,而且心系人类共同繁荣的命运,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倡导和谐世界的理念,担当起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责任。我们坚信,追求和谐的中国与世界,一定会不断增进各国人民的福祉,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作者是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党史出版社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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