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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式的“有偿监管”有何不可?

国内 红网 2015年03月18日 08:49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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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9岁的刘艳清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作为“草根”职业打假人的“从业时间”也有15个年头了。“入行”后,他自学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各种产品标准了如指掌,还拜师用了两年时间钻研珠宝鉴定。目前,刘艳清已组建起一支约10人的专业打假团队,刘艳清在2014年出庭40多次,目前已结案的几乎全部索赔成功。年入近百万元。他的打假行动目前已引发多家大商场关注,进商场被盯梢拒卖,网络打假被多家网站列入黑名单,甚至实名账户被封。对此,刘艳清称这些都不会阻止他打假的步伐。(3月17日《京华时报》)

  打假是公认的好事,但当刘艳清以此为生并年入百万元时,有人却心怀不满,质疑其动机不纯——地摊上到处都是假冒伪劣,为什么你不去打假?还不是因为钱少。没错,钱少的事儿不干,可这又有什么问题?难道只有义务打假的圣人才值得鼓励?评判一个人,主要是看他做了什么,而不是没做什么——刘艳清们在合法赚钱的同时还有利于维护公众权益,为什么不给他点赞,现实中这样的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

  职业打假,主要依靠知假买假后与商家私下协商和法律诉讼的方式来完成,索赔额多为交易额的三倍以上。从前,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是否属于真正的消费者存有争议,有人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购买者不能算作消费者,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首先,是否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其实很难界定,而且只要交易行为完成,付钱购买商品的人就已经成为消费者;其次,敲诈勒索是以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职业打假人所要求的,只不过是法律要求的赔偿,属于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协商解决,解决不了还可以走法律诉讼程序,与敲诈勒索的不当得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如今,新《消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都进一步明确,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且“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在法律上被视作一般消费者。

  有人说:“为什么发现假货不直接找工商举报?”问得好,其实还可以再问一句:“为什么有工商部门管理,假冒伪劣仍可以到处横行?”每年一度的央视3·15晚会上,有多少是新鲜事儿?为什么始终得不到彻底点解决?事实证明,以目前的监管之力,无法根除假冒伪劣存在的土壤,而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确有必要——他们比普通消费者专业得多,也因利益驱动要比监管部门敬业得多,谁说消费者一定弱势?

  某种程度上说,职业打假这种“有偿监管”的出现,顺应了社会的需求,是特定时期下的产物,终将因市场法治健全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在眼下,真看不出有什么可担心的。

  文/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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