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财政,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笼子”

特约评论员张德勇

  “两会”上,财政再次受到各方的关注。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财税工作及财税改革,除了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也要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自身改革走向深入。

  首先,财政要服务于稳增长、调结构。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2015年GDP增长目标定为7%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一定难度。为此,政府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今年赤字率提至2.3%,经过口径调整后,实际可达2.7%,相较于去年2.1%的赤字率,以及用我国庞大的GDP基数来衡量,可见稳增长的力度在加大。当然,要实现政策效果,就需把账面上的“死钱”按既定的预算变成真正注入到经济当中的“活钱”。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防止形成新的资金沉淀,以免影响到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

  与稳增长同等重要的是调结构。这种调整,有助于夯实经济发展的“底儿”,是使我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关键一环。由此,积极财政政策应转向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相结合的政策新常态,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教育文化、科技创新等领域倾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添加新动能。

  其次,要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及百姓生活关系最密切。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目的主要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特别是增值税改革,以及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开“看不见的手”,用好“看得见的手”,都将具有积极作用。如果说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改革侧重于效率,那么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改革,则应以公平为重。如此,可望构建一个效率与公平兼顾、功能齐全的复合税制体系。

  最后,要进一步走向法治财政。最近连续三次上调燃油税,引起一定争议。虽然这种增税举动有充足的合法性,但其背后,却体现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走向法治财政的期待。我国财税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较少,占多数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尽管这样做在操作上较法律灵活,时滞短,但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足,也缺乏稳定性和约束性,因而不免时有质疑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到财政上,就是要进一步构建法治财政。这不单是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事儿,更事关把政府权力关进“法律笼子”。因此,各界的期望是尽可能将已成熟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财税政策措施的法治解释力。这对于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促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自然是题中之义。(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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