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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需严密设计

国内 京华时报 2015年03月04日 08:1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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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理智的做法是着眼于犯罪治理和法益保护的长远需要,在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同时,区分情节和主观恶性分层并入;同时对强奸罪进行系统设计、均衡配刑。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年前被检察院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首次对两被告人以强奸罪判刑,再度引起人们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关注。另据报道,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些代表委员也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自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曝光以来,这一初衷原为保护幼女利益的罪名,就不断受到大众舆论的谴责,落下个歧视侮辱幼女的恶名,这或许是当初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在无数次的讨论中,立法专家和刑法学者都向公众解释当初立法的客观性和正当性,但这一罪名放于当下却很难经得起逻辑的推敲。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有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而对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刑法在客观上却确认了其卖淫牟利的“自主性”,实乃自相矛盾的立法逻辑。

  这些年,因为一些特殊个案的影响,这一罪名的废止呼声不断。尤其是在刑罚适用不均的背景下,人们期待立法进行更严密的设计,以防止特权者借此逃避法律制裁。2013年,最高法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联合其他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据透露,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也在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此次邛崃法院的判决,无疑是一种呼应。

  但是,司法实践中的变化并没有化解刑事立法上的尴尬,在现行刑法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并行的文本下,司法选择性地不予适用,实际上冒有一定的“造法”风险。当前,我国性侵儿童案件高发,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这类案件就高达503起。加之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些代表委员“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呼吁,不难预料,在不久的未来,这一争论不休的罪名将成为历史。

  不可忽视的是,刑法修改并非简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了事。由于现实中嫖宿幼女的行为表现复杂多样,例如对确实不知是幼女的嫖宿行为、谈恋爱情况下的特殊嫖宿幼女等,如若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很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出现个案适用上的另一种不合理。因此,理智的做法是着眼于犯罪治理和法益保护的长远需要,在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同时,区分情节和主观恶性分层并入;同时结合近年来出现的猥亵男童、同性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等立法疏漏,对强奸罪进行系统设计、均衡配刑,以提高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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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编辑:潘会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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