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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确认”能否救赎突袭的限购令

国内 红网 2015年02月01日 08:16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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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轮从2014转到2015,等不及新闻烂尾的深圳限购事件,已迎来了新一波的舆论聚焦。这要从一封信说起,远在南京从事交通法研究的东南大学副教授顾大松,因对深圳限购政策心生质疑,于1月6日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寄信建议审查《通告》合法性,1月22日,顾大松收到了来自广东省法制办的复函,被告知已对深圳限购政策启动正式审查,仅仅是4天后,广东省法制办再次复函确认深圳限购令的合法性,并在复函中提出了四条依据。

  虽然这并非首次经由公民向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虽然结果是顾大松的意料之中的“意思一下”,虽然没有给围观者带来意外的惊喜结果,但是,这依然是值得点赞的新年气象,会否如有媒体盛赞将“重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不敢妄下论断,但这至少是主司法治监督的政府内部监督部门,在以看得见的方式诠释了法治的存在感;这至少是映照出一个公民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行动价值。

  回到对深圳限购令的合法性审查本身来说,把实现“直接由法制办要求强制撤销”作为最大的期待,除了流泻出某种坚硬的情绪表达外,并不能成为法治语境下的值得希冀的气象,既然是对一项政策的审查,最大的逻辑应先是回归于法理路径的检视。

  在顾大松的建议信中,主要提出了三点质疑:一是在发布通告前未听取公众意见;二是《通告》不具备法律、行政法等上位法依据;三是《通告》未权衡其他调控方式,违反行政法必要性原则。而在广东省法制办的回复中,所提出的四条依据中,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限购是经由深圳人大常委会决议的,符合组织法的相关条例;二是无论在当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还是在国务院层面文件中,都能找到相关的依据。

  所集中的两点,无疑是要从程序合法上和法律依据上找到足够的支撑,但是,其中的漏洞却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无论是从当地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还是从国务院文件中,所提出的是对机动车总量的限制或是调控,这是不是就能等同于“限购”呢?其次,即便说突袭式限购是经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的,但是在当地道路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在正式采取总量调控前,要公开听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作为上位法的管理条例,其法律效力是要高于政府的限购通告的。再者说,广东法制办所提拎出的四条依据,显然有选择性列举之嫌,事实上,无论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还是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要把公众参与、合法审查、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的程序。可以说,广东法制办所列出的四条依据,仅仅是提供了限购的可能性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基于此,限购政策在合法性基础上是不充分的,而突袭式限购更是缺乏法理支撑。

  退一步讲,即便限购能够在“合法”上找到依据,即便说突袭式限购是为了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但恐怕依然难以平息对其合理性的质疑。正如顾大松在建议中所质疑的,“《通告》未权衡其他调控方式”,在可列举的经济手段、法治手段、行政手段中,为何偏偏选中了最为简单粗暴的突袭式限购呢?毕竟这是对公民出行权利,以及消费权利的直接干涉。更让人唏嘘不已的是,当地官员曾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对限购的“不待见”,这样的“出尔反尔”,这恐怕正是突袭式限购引起如此大民意反弹的原因所在。而由此所造成对公信力戕害,显然也不是一份似是而非的“合法性确认”意见书所能救赎的。

  对合法性审查结论的质疑,并非对法治努力的棒打,而是凝结着对善政的希冀。公共政策之所以能得民心,除了有坚定的合法性基础外,还需要在价值逻辑上,体现出对民意的尊重、对民众公共生活有所关怀的过程。当然,这一切不妨始自一个常态化的公共政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文/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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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编辑:潘会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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