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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被抓”错不可谅

国内 京华时报 2015年01月26日 08:2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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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与一疑犯同名,福建男子陈建忠被错关了17个月。在庭审现场,两名同案人当庭指称“抓错了”。1月12日,检察院终于撤诉。然而,陈建忠却不愿意离开看守所:“如果不还我清白,向我道歉,我就不走”。陈建忠称,警方在对其做笔录时曾刑讯逼供,因此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

  如果不是两名同案人当庭说“抓错了”,估计“陈建忠”已经被判刑了。案件办理的环节是复杂的,对于警方来说,办案过程中出现一些小的瑕疵,只要能够及时纠正过来,只要没有造成更大危害,也是可以理解的。民间有句话叫“常在河边走岂能不湿鞋”,道理是一样的,尽管我们不希望看到案件上的差错,但是完全不出差错也不现实。可是,这种“同名被抓”的错误却是不可原谅的。

  中国是人口大国,重名率确实很高,但此“陈建忠”非彼“陈建忠”。他们从事的生意是不一样的,这个“陈建忠”是贩卖蔬菜的,那个“陈建忠”是贩卖假烟的;这个“陈建忠”的相貌和那个“陈建忠”明显不同,那个“陈建忠”有点谢顶,这个“陈建忠”则是黑发浓密;而且两人的岁数也不一样。试问,有着这么多的明显不同,警方抓错了人能被轻易地原谅吗?这不是不可避免的错误,这种错误不可原谅。最让人冷汗直流的是,这个被“抓错了”的“陈建忠”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经走到了审判环节。试想,如果不是同案人的“抓错人”的指认,是不是又会是一场悲剧?

  当“抓错人”不是司法程序自己纠错时,当被抓错了的人还承认“犯罪事实”的时候,漏洞是巨大的。而且,如果真存在刑讯逼供的话,那么,“同名被抓”不只不可原谅,更需要检讨乃至追责。

  摘编自《华商报》1月25日文/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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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编辑:潘会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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