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为反腐铺路”是误会一场?

特约评论员佘宗明

  备受期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靴子终于落地。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27条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至于公众关心的“以人查房”,则并未写进《条例》中。

  屡被提上议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从“犹抱琵琶半遮面”到揭开面纱,无疑是好事一桩。这意味着,包括住房在内的不动产信息的“缺口”,将会得以弥合,进而契合土地市场制度扫除障碍、税收体系升格之需。但也应看到,就舆论反响看,《条例》中的设计与它起初承载的反腐期许之间,并未形成无缝的嵌合。

  现实中,许多人对不动产登记耳熟却未必“能详”,对其功能的解读也多止于反腐败、降房价。尽管说,不少专家也澄清,给不动产登记披上“反腐”外衣,是对其设计初衷的误读、政策用意的窄化,可这不妨碍公众对其寄寓反腐的价值期许:若以“结果导向”看,不动产登记无疑有助于向“房腐”亮剑提供“实证技术”。

  而今《条例》并未囊括“以人查房”的相关内容,还对查询主体作出严格限制,或许会让某些人的期许落空:原来它瞄准的,并非“房腐”本身。但得注意到,对不动产登记许以反腐厚望,或属会错了意——要知道,不动产登记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平台需求”,即通过建立一套和税务、金融等立体交叉的基础工程,打破碎片化窠臼,为房产税精密设计、楼市调控、不动产交易安全等提供数据的“抓手”,而非反腐。

  而从法治理性来说,拥有房产的多寡跟贪腐定性不必然挂钩;即便有些官员涉腐,也应保护其合法产权,不可对其“错杀三千”。再说了,若某些贪官墨吏通过技术手段漂白非法房产,或将其转移到亲朋好友名下,照样会被纳入产权登记,“查房”能奈其何?所以说,没必要把“以房反腐”的希冀跟不动产登记捆绑,指望平台建立起来后,民众在家轻点鼠标就能让官员房产立马现形,也不大现实,毕竟这还牵涉到个人隐私问题。

  但另一方面,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完全无补于反腐,也失之偏颇: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以反腐为初衷,但却能为反腐提供技术手段,只要全国联网等得以实现。换言之,反腐虽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却不啻为其附属或派生功能。

  值得留意的是,近年来我国针对官员房产的反腐效果并不明显,一个重要瓶颈就在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统一,比如对部分贪官异地囤房或收受非房产类不动产贿赂,就缺乏“摸底”手段。而将此前庞杂分散的不动产系统整合成一个统一平台后,在信息全面性审查托底的基础上,只需通过一个平台就可以查询某一特定个人及其亲属名下的全部不动产,这对反腐无疑大有裨益。

  虽然说,普通民众无法随意查询不动产信息,但虑及公安、审计等部门对信息的共享,还有对国家机关“查房”权的赋予,它也能为反腐提供便利。打个比方,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在办案时,就可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与案件等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而为寻找线索、处理贪腐案件带来方便。

  的确,反腐确实要以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等为支点,但官员财产申报或有瞒报、虚报等现象,若将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联结,通过信息并轨对照核查官员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发现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等房产问题,便于追查官员涉腐情况。当然,这不仅需要不动产信息的全国联网共享,还需要它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等联结,打破目前存在的“信息孤岛”现象。

  也正因不动产登记会让“房多多”少了藏“腐”之地,所以前不久也有媒体曝出,有官员趁机把房产转到他人名下或将其变卖。源于此,媒体披露有内部人士称:相关部门之所以目前避谈“反腐”等信息,是担心政策推进过程中遇到阻力;待各项工作稳步落实之后,“以人查房、以房反腐这些工作自然水到渠成”。

  因此就现阶段而言,没必要对《条例》未含“以人查房”进行消极解读,本质上,不动产登记是否直接指向反腐,倒在其次;它能否在实现保护私产等意图外,也跟配套性措施“对接”发挥它在反腐方面的震慑力,也很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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