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合法权益系上“保险绳”

特约评论员秦川

  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我为自己变成这样一个骗子感到羞愧——开始是比较小的错误,但现已整个包围着我,像是癌症一样……”尼克·李森在自传《我如何弄跨巴林银行》中如此感叹。其背景是,英国巴林银行普通职员尼克·利森,因投机和贪婪使英国巴林银行——一家具有230多年历史、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老牌银行遽然破产坍塌。犹记得1995年,巴林银行被迫宣布破产时,中国人颇为震惊,直接刷新了固有思维。

  银行,确有可能破产!银行倒闭了,客户怎么办?客户将辛辛苦苦挣得的血汗钱交给银行,结果鸡飞蛋打,岂非冤大头?其实,按照市场规律,银行破产实属正常,永无银行破产的银行业,反倒并不正常,必有违逆市场规律的权力之手硬托。银行破产不可怕,可怕的是客户血本无归。也正因为如此,无论银行业人士,还是监管部门,乃至于普通客户,都在思考一个现实问题:如何维护银行破产之后客户的合法权益?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便是最现实、也最可靠的途径。据统计,目前世界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银行破产最常见,存款保险制度也较完备。自上世纪20年代末大萧条至2008年前后的国际金融危机,美国总共出现过三次银行倒闭潮,其中第一次是1929年大萧条时期,1930~1933年,美国银行倒闭三分之一多,银行数量由危机前25000家骤减到危机后不足15000家,促成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立。第二次是上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由于大量发放住房按揭贷款以及经营环境的变化,1980~1995年,共有2943家机构倒闭。第三次从2007~2011年8月,共有402家银行倒闭。

  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即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间几经曲折,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二十余年过去了,存款保险制度即将瓜熟蒂落,值得期待。无论对银行还是对客户,都是好消息。有了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倒闭也无法拍屁股走人,客户不必担心银行倒闭而讨钱无门。

  有人担心,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太少了。央行调查显示,高达99.63%的客户存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下,目前能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对0.37%的大额存款人来说,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还有人担心,会不会让客户缴保费?这也是多虑,保费由银行缴。

  银行倒闭,毕竟是最糟糕的结局。无论银行还是客户,都不愿意看到这一天。如何防止银行倒闭,便是各方最努力维持的方向。诚如有论者所称,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事前、事中的监管仍然不应放松。如果放松事前监管,即使有存款保险这样的事后处置,客户仍然会受到损失,他们将为资金安全付出更多精力、承受更多压力。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增加了存款保险这道安全屏障之后,事前监管的安全屏障也不能减弱。为此,银行在信息透明等方面,应最大诚意保障客户权益;监管部门应该秉持公心,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

  而对于客户来说,规避风险有多种途径,比如与抗风险能力强的银行打交道;再比如鸡蛋不要装在一个篮子里。此外,应保持足够敏感,发现银行迹象不对,及时将资金转移到安全之地。当然,需要厘清的是,理财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银行一旦破产,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涵盖理财产品。

  如果对我国银行发展稍微熟悉的人,或许都知道1985年成立的海发行是新中国首个被关闭的银行,原因是信用度降低引发挤兑潮。别以为银行关门离我们很远,银行也别以为有权力大树而无倒闭之虞。经济学者管清友认为,存款保险为民营银行和存款利率市场化打开空间,存款的限额保护意味着存款会流向经营稳健的国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会提升公众保险意识,使部分存款转而配置保险。若如此,面对存款保险制度,不妨报以清醒而谨慎的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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