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互联网天使与魔鬼的边界

评论员吴止观

  11月24日至30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举办了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法治日”、“政务日”、“金融日”等主题宣传日,不仅契合了“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首届网络宣传周的主题,也反映了当前网络安全的重点领域。

  11月30日是网络安全宣传周的“法治日”,我们必须认识到,互联网健康、安全发展与法治建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事实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针对当前政府履行职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也通过了“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一重要的法治任务。

  十八届四中决定,既为互联网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又是在提醒我们,互联网法治建设现在还很滞后,并且如果不能实质性推进,对公众的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营等都有很大隐患。

  “法治日”提倡的互联网安全的法治理念,与你我息息相关。通过互联网的大数据追踪,你的地理位置信息、网购记录、消费和生活习惯都很容易被商家掌握,通过分析这些大数据,商家可以为你提供更为精准的定向服务,让你“意外惊喜”不断,但是,有人也可能据此推送诈骗信息,让你乐极生悲。又如,通过互联网的人肉搜索,对腐败的官员、犯罪嫌疑人的追踪,往往成为互联网社区的网民狂欢,给你拍手叫绝时,突然发现,有人移花接木,盗用你的头像,你变成了“小三”、“通缉犯”,你又该如何感想?

  不难发现,有关大数据追踪和人肉搜索,类似的网络安全的例子已经不甚枚举,往往可以找到近来很多对应的网络事件。

  基于此,我们发现的一个现象级的规律:互联网本身不是那么好,也不是那么坏,关键还是使用互联网的我们,如何对待它、规范它。在让我们的生活收益和避免个人利益损害之间,互联网自身往往不给出明确区分。所以,限制互联网的不良影响,必须要给其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边界。

  当然,这个边界就是法治。网络安全的迫切性与网络立法的缺位已经是当前改革中的一个显著矛盾。法治建设的程度,是决定互联网天使与魔鬼作用双刃剑。

  仅就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而言。立法虽数量多,但呈现的是分散式立法。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当中,包括民法通则中有对人格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增设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罪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泄露个人信息及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这恰恰反映出网络法律制度建设的缺失,很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公民和国家、社会的网络安全也难以得到系统地法治保障。

  所以,从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和出台,进而延伸到有利于国家信息化战略和网络强国目标实现出发,互联网立法更迫切,因为在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叙事背景下,在互联网上发生的那些小故事,一不留心,就事关从个体到国家的命运。

  互联网中的天使与魔鬼战得正酣,互联网法治建设,该出点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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