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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代表”没有免于刑拘的特权

国内 京华时报 2014年11月27日 08:1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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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人大代表违法已是丑闻,再加上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刑拘请求“不予许可”,致警方正常执法失据,这样的法律漏洞不独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反思,立法同样应做修正。

  今年8月12日,在上海经商的张裕明因醉驾被松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因张系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出人意料的是,虽然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也认为张裕明确实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在主任会议的表决中,却因赞成票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未获通过。

  明明涉嫌危险驾驶罪,嫌疑人自己对此都“供认不讳”,却因一个县级人大常委会以投票的方式不予许可,警方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样的执法尴尬让很多网民直呼“看不懂”!

  但在程序上,松江警方和周宁县人大常委会都没有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代表所享有的这种特殊的身份保障,本是人大代表正常履职的前提。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旨在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行为民代言的职责而招致地方政府的报复,这种身份保障以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必备要件。人大代表在履行其代表职责之外,则不应享受未经许可不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护身符”。

  法律赋予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主要的意图在于审查这一强制措施是否与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相关。如果有关,则以“不许可”的方式来保障人大代表免受报复的权利。如果无关,则应以明示的“许可”来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代表进行查处。

  但在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中,我们没有看到不予许可的任何理由。在票决的结果中,除8张赞成票之外,还有1张反对票和8张弃权票。反对者因何反对,有何法律依据,不得而知;弃权者对自己的投票权所作的弃权更是轻率。不愿对人大常委会议案进行投票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又如何为民意代言?人大代表违法(醉驾)已是丑闻,再加上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刑拘请求“不予许可”,致警方正常执法失据,这样的法律漏洞不独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反思,立法同样应做修正。否则,将会有更多无视法律的人会想尽办法去捞取一张人大代表的“保护伞”,为自己将来免遭逮捕和追诉做好准备。

  立法修正的方向,当然不是要取消人大代表的履职特权,而是要通过完善程序,确保人大代表的履职特权能真正保护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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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编辑:潘会敏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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