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誓中体味宪法的威严与温柔

特约评论员王石川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8日发布,《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洋洋万余言的《决定》,颇多干货。比如,首提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超越此前的“法律体系”表述,一字之差,境界高亮;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为规避司法地方化注入制度清泉……

  备受关注的是,《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并非新生事物。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习近平在就职国家主席演讲时曾庄严表态:“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人民,忠于祖国。”

  宣誓,是一种仪式。所谓行礼如仪,在宣誓仪式中,释放出浓俨的庄严感,无论宣誓人还是公众,都会油然而生肃穆之情。宣誓,又不只是一种仪式。据报道,2009年初,时任海淀区人大代表的律师卫爱民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议,新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需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的核心在于,强化被任命者“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识。其后不久,卫爱民的提议被审议通过,海淀区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威严的宣誓仪式让被任命者更加重视宪法和人大的监督作用,也强化了其依法执政的理念。

  宪法是威严的,也是温柔的,因为它保护全民权益。宣誓者向宪法宣誓时,应该明白权力来源,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宪法不是抽象的,有句话说得好,“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公众的权利有没有得到落实,身为宣誓者有责任用好手中权力,权为民所用。这就需要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公众,廉洁奉公。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正如有专家认为,宣誓制的意义在于,通过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宪法的权威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对于宣誓人来说,既然宣誓,就应该遵守誓言,而不能把它当成走过场的形式。如果宣誓之后却违逆誓言,就应该受到惩处。《决定》明确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带给公众更多信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公职人员牢记这些要求,宪法才更有权威。

  走在法治中国的大道上,我们有理由信仰法治。“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当信仰法治蔚然成风,每个人也许都更有安全感,对未来更有信心。而信仰法治,前提就是把宪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有学者说过,宪法是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惟愿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每个公民都信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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