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买盐哪里用,荒诞的制度性叩问

特约评论员王石川

  在郑州买的盐,只能在郑州用?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河南商报)

  这似乎是带有挑衅意味的恶作剧,将“在郑州买的盐只能在郑州用”的逻辑顺延开来,就会迸发出一系列黑色幽默,正如有网友反诘,“完了,我家的醋是镇江恒顺和山西古塔的,糖是香港太古的,酱油是江门李锦记和中山珠江桥的,油是意大利的。这么罪大恶极会被判几年。”调侃背后却让人读出苦涩,更多的则是荒诞。

  不过,盐和食醋酱油并非一码事。众所周知,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管理的产品,无论国家《食盐专营办法》还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跨区域用盐。此前,陕西户县一餐馆主,因被户县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被认为跨区域用盐,除了食盐被没收,还上缴罚款。按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因此无论新郑的黄先生还是户县这名餐馆主的购盐行为确属跨区。

  没收食盐和罚款还算轻的,要是在古代还可能面临杀头之罪。比如,后汉时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违者“虽丝豪滴,尽处死刑”;到了唐朝,贩私盐一石以上者杖脊二寸,二石以上者可能处死;至明清时期,“犯私盐者,不论多少,杖一百,徒三年”。如此种种,不能不让人悚然颤栗。

  古代之所以重罚贩私盐者,最主要原因是害怕民与国争利。在古代,由于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单一,便拿民众须臾不可离开的食盐算计。将盐专营,便可富饶,比如汉初吴王刘濞,煮海水为盐,“国无赋,而用饶足”,“积金钱,修六革,聚粮仓”。后来之所以成为七国之乱的祸首,与食盐积累的富裕底气分不开。后来,著名的《盐铁论》中也论及政府要盐铁专营、酒类专卖。到了唐朝,盐利收入惊人,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有个细节是,刘晏初任盐铁使时,盐利只有四十余万缗,到其离职时,盐利增加到六百余万缗,约占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半数。

  如果说古代朝廷实行盐铁专营,有其无奈,而今天,还有必要专营吗?继续专营,有其益处,但或将带来两大弊端,一是夺民之利。曾有媒体调查显示,“现在都买不到几毛钱一包的平价盐了,超市里最便宜的盐也要1块5一袋!”食盐的价格,从出厂、批发,到零售,全部属于政府定价。如今在市内各大超市,玉砂盐、低钠碘盐、贡晶盐一个比一个贵,平价盐的身影却越来越少,不少市民感叹,盐价都贵过米价了!

  二是滋长腐败。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玉良在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期间,违规入股食盐袋生产企业,非法收受贿赂30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6年。应该说任何领域都有可能腐败,但于盐业经营而言,更易腐败。毕竟,垄断是腐败的温床,甚至与腐败形影不离。

  值得欣慰的是,去年12月,国务院对《食盐专营办法》做出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尽管发改委废止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由于现行的盐业管理政策,除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有国务院的《食盐专营办法》,这意味着食盐销售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否则也不会出现餐馆主被处罚的情况。

  尽管食盐市场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但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中,食盐专营制度改革是不可逆转的态势,有学者预测,如果盐业专营制度放开,最大的变化在于,食盐将从管制商品回归其调味品和快速消费品的本质,按市场化方式建立渠道和制定价格,可能是盐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方向。“买盐就像买菜一样,盐的种类像副食一样品牌种类繁多”,或许是并不遥远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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