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师生“不正当关系”先消模糊地带

特约评论员佘宗明

  10月9日,教育部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划出师德禁行“红七条”,其中包括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甫一曝出,也引发网民热议。

  今年年初,教育部曾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将中小学教师骚扰学生、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都列入了“违反师德”的范畴。而今教育部又划出“红七条”禁令,则指向高校师德问题。其意图很明显,那就是在划红线、树底线中规制“师权”,也倒逼师德改善。

  但应看到,“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说法,在坊间引起不小争议,究其质疑声所指,主要在于几点:一者,究竟什么是师生不正当关系,《意见》并未给出明晰界定;二者,禁止师生间发生不正当关系,似乎跟许多人寄寓“师生恋”的浪漫想象相违,在“法律不及”的语境下,它也容易招致侵权私域的质疑。

  平心而论,单以道德角度论正当与否的话,有配偶的高校教师与学生存在两性关系,被认定为关系不正当,或许罕有异议;可问题是,在高校里还有不少教师是单身的,他(她)们与学生谈恋爱,属于不正当关系吗?在认知歧异的情境下,人们注定会对此莫衷一是,有人兴许会拿鲁迅和许广平“师生变伉俪”的佳话说事,认为它是个体恋爱自由,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此举不妥,逾越了师生应有的角色关联。

  的确,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基本上都是成年人,也都属于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名义上讲,其恋爱的选择自由应得以保障,包括师生恋。但果真如此吗?

  有必要认识到的是,师生恋对应的角色交叉很繁复,师生间的关系通常就处于不对等状态,这也导致其“自由”成分容易受牵制;更重要的是,师生关系的外延囊括了某些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比如说,学分赋予、评定奖学金、毕业论文通过等等,导师往往都处于话语垄断地位,它可能滋生的后果就是,师生恋已成诱惑、胁迫、潜规则的光鲜外衣,并成为性骚扰、性侵害的幌子,而师生的“恋人关系”附着,还会损害其他学生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竞争。

  正因如此,在不少国家、地区的高校,都对师生恋采取禁止的态度。比如哈佛大学,早在1984年就率先在美国高校中,颁布了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授课与指导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的规则。而随着师生恋引发的纠纷一度频发,禁止师生恋已成美国高校普遍通行的规则。不止是美国,在日本等国家,师生恋也是校园里不可触碰的雷区,是师生都须避讳的。否则,涉事教师很可能“教席不保”,失去饭碗。

  在我国,也有个别高校曾颁布类似禁令,如武汉科大就曾发生禁止师生恋事件,规定教师若与学生恋爱,会在学期工作考核中面临“一票否决”的处罚,直接影响到其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一时引起舆论扰攘,很多人都以私生活的定性去看待此事,而忽略了附在具体角色上的职责伦理。

  说到底,禁止高校师生恋,并非干预教师、学生的恋爱自由,教师和学生可以恋爱,但在未跳出现有的校园师生关系的前提下不可以,当学生毕业,就没问题了。它无关“避免有伤风化”,而只是基于特定关系的让渡式规则设计,规避二者关系含糊下的问题集结。

  实质上,正如2003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库切在著作《耻》里所写的:“作为教师,我们是握有权力的人。也许该禁止将权力关系和性关系混在一起……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表现出格外的谨慎”。而国外大学禁止师生恋,就是源于这种“谨慎”。

  尽管说,“地情”各异,各个国家、地区的教育法规未必就该趋同,但无可否认,将师生恋纳入公共伦理、职业素养的视角下审视,也已逐渐成为国内民众的共识。在此情形下,或许应将师生恋都归于“不正当关系”之列,对“不正当关系”概念界定引入法律视角、加以明晰化,以消除个中的含糊地带,给师生恋戴上更紧的紧箍咒,避免它成为师德坍塌的现实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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