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禁设最低消费:割肉还是契机?

特约评论员邓海建

  国庆黄金周刚过,8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两部委联合签发的2014年第4号令一经颁布,就在餐饮业内引起轰动。(10月9日《北京商报》)

  餐饮新规之所以引起轰动,最抢眼的要数第12条和第21条: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而在第21条,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句话,原先只能是炮轰而已的“餐饮最低消费”霸王条款,终于在制度层面有了刚性的应对武器。

  餐饮最低消费究竟是经济学领域的觅价行为、抑或是法理层面的侵权行为?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依然见仁见智。但从中国的顶层共识来看,“将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撤下餐桌”,似乎已经是板上钉钉的共识。早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媒体采访时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霸王条款。随后的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也在法律层面宣告终结。

  遗憾的是,说法归说法,现实归现实。回头来看,市场交易中的最低消费仍未禁绝。今年9月,上海媒体总结最低消费禁令的“半年报”,结果却发现--全聚德包房设最低消费,上海会馆明确规定包房最低人均消费200……申城七成受访饭店仍在设包房最低消费。数字胜于雄辩,此前,中消协公布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14年上半年,餐饮服务投诉同比增长高达67.5%,引起纠纷较多的仍然是开瓶费、最低消费等老问题。

  问题跌宕难解,说到底无非是三个原因:一是制度设计语义模糊,正如法律人士所言,“一般来讲,只有最高法以明确的公文颁布的,才能被称为司法解释。最高法给媒体的回复绝对不是司法解释。”因此,当真维权也比较困难。二是情理上似有宽宥之处。譬如包厢服务往往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从价格形成机制上说,区别定价也似乎情有可原。三是市场监管部门睁眼闭眼,未必将此类霸王条款放在心上。譬如广州市工商局此前明确表态,“新《消法》对餐饮企业设‘最低消费’并无明确禁止性条文,对于‘最低消费’也不能一概认为‘霸王条款’。”正因如此,“最低消费”似明似灭地纠结着。

  有人说,中国餐饮业已经在“八项规定”及“反四风”等禁令或行动中寒风瑟瑟,如今再被扣在霸王条款的刀板上,这日子实在是没法过下去了。这个逻辑,与反腐拉低GDP如出一辙。事实上,抛开“最低消费”究竟合理与否不说,商家若能顺势而为、放低姿态,在尊重消费权益上有所作为,起码也是顺应民心、顺应市场之举。一方面,餐饮“最低消费”确实有着明显的“傲慢与偏见”,尤其是少数商家在告知义务等层面未及妥善履行,结果导致消费者吃亏上当。取消最低消费,买卖互信,那么,消费者一般也不会点一碗面条要求享用包间。另一方面,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全国餐饮市场总收入回升趋势非常明显,较2013年和2012年同比增长将近8%。以黄金周为例,据商务部监测,10月1日至7日,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实现销售额约975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大众化餐饮消费越来越旺,价格适中的家常菜、平价自助餐等成为不少市民节日聚餐的首选。不少中高端餐饮企业打出“亲民牌”,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推销特价菜、半份菜、团购餐等,受到消费者欢迎。于此可见,餐饮企业打文化牌或亲情牌,将餐饮、文化、情感诉求有机融合在一起,少一些冷冰冰的“最低消费”,多一些温情与体贴,危机也会成为契机。

  餐饮禁设最低消费,这是裨益消费者的举措,但若能顺势而为,对商家何尝不是多赢之举?眼下,中国餐饮业正在转型升级,网络化个性订餐风生水起、O2O市场规模在2015年将达到1200亿……面对这样的现实,与消费者走得更近一些、与消费权益走得更近一些,起码不是什么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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