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啃老”,须懂得“法深无善治”

特约评论员佘宗明

  据报道,杭州市拟出台《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目前草案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正对外征求民意。该法规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了多项规定,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对于虐待老人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

  拟立法禁止“啃老”,杭州并非“首个吃螃蟹的”。今年6月,山东省法制办曾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消息甫出,激起一片争议。而今杭州的禁“啃老”举措,也陷入同样的舆情处境。

  毫无疑问,“啃老”不是什么好事。作为成年人,依旧寄食父母,精神上无法断奶、生活上没法独立,这既会钝化自身的生存嗅觉,也是罔顾赡养责任,有违尊老孝亲内含的反哺本义。因此,无论是从涵养伦理出发,还是着眼于减轻老人负担,“啃老”现象都不值得提倡。饶是如此,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早前的统计显示,中国已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30%左右的青年基本靠父母供养。“啃老”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

  基于此,将“啃老”置于社会问题的层面去打量,确实很有必要。而以拟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去禁止“啃老”,也不乏善意初衷。尽管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对于那些“一直无业,二老啃光,三餐饱食,四肢无力,五官端正,六亲不认,七分任性,八方逍遥,九(久)坐不动,十分无用”的好逸恶劳做派,就应矫治,倒逼他们走向社会、增强独立。

  “啃老”不应该,而由“啃老”引发的家庭纠纷,有时也需要司法仲裁调解,但应看到,解决“啃老”问题,终需回到道德伦理的框架下。要知道,现代法治理念是法律要尽可能退出道德、伦理调节的社会关系。轻易地搞“道德入法”,患上立法依赖症,容易陷入“法深无善治”的困局。

  就拿禁“啃老”的法规来说,其可操作性着实存疑:“独立生活能力”在法律上该怎么界定?啃到什么程度算违法?适用什么样的处罚,谁来执法?它会否落入“民不举,法不究”的困境?……某种程度上,“常回家看看”入法遭遇“执行难”,原因亦在于此。

  当然,对“啃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呼声,一直都有。早在2012年3月,广州市政协委员景天魁曾建议,应取消“啃老族”享受各种社会福利的资格,以起到鞭策作用。此外,还有些人建议对“啃老”者施以罚款。这看似挺有震慑力,问题是,将解决“啃老”跟福利保障问题捆绑,是无理施罚,也是对政府应履之责的回避;而罚款更不靠谱--罚的钱用在哪?虑及很多“啃老”者是吃父母花父母的,罚他们跟罚老人有什么差别?

  说到底,要解决“啃老”问题,就必须了解其生成缘由。很多成年人啃老,跟惰性与怕苦心态有关,也有的是被家长“圈养”惯了,产生性格依附,还有的是属于被逼无奈,或是受困于“就业难”,或是处在从毕业到创业的过渡期,需要接济,毕竟,当下在都市里的生活成本日增,而“4-2-1”的家庭结构也让年轻一代“压力山大”。也难怪,有人将中国“啃老”现象归结为两代人对城市化发展成本的分摊。

  在此情境下,多些“一旦成人,必须自食其力”的自立教育,固然不可或缺,但之于政府,也应尽到关怀与保障之责:短期的,如发动社区建立“啃老族”动态档案,提供培训、就业机会。而从长远看,应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会福利、合理调控等着手,避免“啃老”病症在现实土壤中生长扩散。

  没有应有的兜底举措,动辄以惩罚性思维来解决“啃老”问题,也给家庭关系套上冰冷束缚,到头来,未必能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能伤害到血缘亲情。这个道理,治理者不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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