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大学生不能成为试药的无知“小白鼠”

特约评论员赵强

  在医学临床实验过程中,为观察药物的安全性和代谢过程,需要在健康人身上进行药物测试,这些人被称为“试药人”。根据规定,人体两次药物实验的间隔期一般要3个月,且国家对药物实验前的准备、实验方案等也有明确要求。但令人担忧的是,武汉一些大学生因为贫困、缺钱等原因,完全不顾规定,成为了“专职”试药人,为健康埋下隐患。(8月10日《楚天都市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国家的药物在中国申请上市前都要进行临床实验,证实安全有效后才能正式上市。临床试验总共四期,其中第一期研究对象为健康人,后三期研究对象均为适应症患者,这群健康人也就是试药人。但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大学生因为贫困、缺钱等原因,完全不顾三个月只能试吃一种药的相关规定,成为了专职试药人,为健康埋下隐患。

  “神农尝百草,以身试药”,在中国是被当做一种值得褒扬的道德故事加以传颂的。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试药,既效法神农氏为民牺牲的奉献精神,又可获取一笔补助以解燃眉之急,为人为己,可谓两全其美——大学生乐此不疲地跻身“试药族”,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可能也有一种盲目的道德冲动--或者说,相较于其他挣钱方式,试药,本身具有科学的必要性以及相当程度的公益性,更容易令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轻信试药组织者“药头”们所说的一切,而丧失必要的警惕,进而忽略其中的风险。

  而实际上,不计后果地以身试药,其结果非但对公益、对科学无所裨益,其中蕴含的各种风险,可能害人又害己。之所以有规定三个月只能试吃一种药,一方面是保护受试者,有足够的时间度过药物排泄期,二是为了保证受试效果不被其它药物干扰。而大学生成了职业“试药人”,其境遇其实比试验用的“小白鼠”还不堪——只要有人出钱,就去试药,几乎置自身的身体健康于不顾,直到看见有人这边试药那边进抢救室才有些后怕。其实,有些药物的副作用要很多年后才可显现,如果事先没有预防预知,事到临头,既难以厘清责任,更难以保障权利,届时悔之已晚。此外,职业“试药人”频繁试药产生的数据更可能导致试药结果失准,误导科学判断。新药经过并不“合格”的试药后得以上市,还可能对更多人产生危害。

  导致如此局面,一言以蔽之,“利”字使然,而承担最大风险的贫困大学生“试药族”,获利却是最少。在试药利益链顶端的是医药企业,其次为试验基地(医院),再其次是职业中介机构或“药头”。总体看来,仅武汉一地,试药的市场规模一年就可达上千万元,数额看起来很大,这才培育出了“药头”以及“试药族”这种“职业”。但众所周知,研发一种新药,其投入资金动辄是上千万甚至更多,其中,在临床试药数据方面的投入在国外要花几十万到上百万,而在中国的数据统计仅仅只需几万元。因此,武汉试药市场达到千万级,只说明试药之多之频,而根本原因,还是“职业化”的试药产业令医药企业在新药研发的试药阶段降低了成本。

  十倍之差的投入,吸引了近60多家跨国企业在我国进行近百个项目的临床试验,而这背后却是诸如贫困大学生这样的“试药族”合法正当权益的缺失。首先即便他们自愿,也不能不顾其身体承受能力违规让其频繁试药,何况他们更可能并不完全知晓其中利害;其次,他们获得的报酬也仅仅是国外试药者的十分之一而已,中介机构和药头们盘剥了多少他们的“血汗钱”,不能始终没有交代;还有,除了获取补偿之外,国外试药者还享有保险帮助他们抵御未测的风险,更有事后追究追诉制度维护他们的人身权益。国内试药行业在这些方面皆有疏漏,可以说试药成本的差距,本质上是试药者权利的差距,试药利益链顶层获利者分享了底层试药者的权利“红利”,这既不道德,违反了医药学伦理,也违法。

  面对试药的风险,世界医学会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分别出台了《赫尔辛基宣言》和《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来保护试药者的利益,我国2003年9月起施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卫生部2007年印发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也都规定受试者的相关权益。但也不可否认的是,相关法律文件在操作层面,缺少细节上的明确规定,为违规投机牟利者留下了空当,理当及时修补,加强立法。监管部门也须严格日常监管,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于大学生来说,学校也应加强管理和教育,严禁违规中介进入校园非法招募,同时给予必要引导和培训相关知识。只有扎好维护权利的篱笆,才能避免贫困大学生等“试药族”沦为“药老鼠”们牟利的“小白鼠”--这本身也是在呵护医药研发产业健康发展:试药,也只能走正路,不走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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