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算是什么挡箭牌?

特约评论员秦川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记者表示,核查矿难过程是正常采访,需要拍照留证时,这位副市长态度蛮横地说:“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广州日报》7月20日)

  一句“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说得理直气壮,辞丰意雄,仿佛洋溢着沛然不可御的法律自信。但是,稍微一琢磨便知这么官员一不小心“献了丑”。公民确实有肖像权,《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记者拍照,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履行监督权,该官员拿肖像权说事,越煞有介事越显得可笑可叹。

  其实,所谓的“我有肖像权”,只是拒绝舆论监督的强硬借口。其潜台词很明显,你记者不能随便拍我,不能曝我的光,不能让我难堪。不妨作一假设,如果该官员是道德楷模,记者衔命报道,该官员美滋滋还来不及,还会粗暴拒绝吗?该官员的心态很微妙,拒绝记者采访,不喜舆论监督,却不敢直接表达出来,只好拿肖像权说事。

  放在一般公民身上,肖像权是一个不错的挡箭牌,而这名官员把肖像权当成拒绝监督的挡箭牌,显得极不明智,且暴露了自己的法律无知。但凡稍微法律常识的人,恐怕都会知晓记者拥有依法采访的权利,也能够体会记者拍照的必要性,身为官员,这名副市长更应该知道,政治人物、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可如今,他却拿肖像权说事,让人看到了一名法盲。

  官员应该知法懂法,提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所称,法律意识提高的重点不在普通公民,更多的是在党员领导干部,要让领导干部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此说不无道理,如果官员不懂法,甚至误读法律,谈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又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果官员动辄是法盲,民众怎能服膺?

  其实,“我有肖像权”的重点不只是拒绝监督,更该追问这名官员为何拒绝监督。近日有人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从常理和职责上说,无论发生了矿难还是存在瞒报现象,身为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都有责任及时介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但是这名副市长,居然对涉事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所谓的不知情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实不知情二是故意不知情,无论哪种情况都涉嫌失职;至于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未过问,更暴露出这名官员有渎职之嫌。为何不过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相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换言之,拿肖像权说事,这名副市长有病还是有鬼,确实耐人寻味。

  “我有肖像权”,既然这名副市长如此爱惜自己的颜面,何不忠于职守?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辜负民众期待,兢兢业业,才有尊严可言。这样的道理,副市长不会不懂吧?从这起事件,我们除了关注矿难事件的真相,还应该关注官员的法律素养,关注官员的履职意识。“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官员掌握着公权力,公权力来自民众,权为民所用不是天经地义吗?应拎着乌纱帽干事,不要捂着乌纱帽做官,更不能不做事、乱做事,否则民众留你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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