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文物归公,一刀切未必合适

特约评论员沈彬

  7月7日,平顶山中院判决一起文物案件。2011年,河南宝丰县郑某显、郑某杰两兄弟的曾祖父的坟被盗挖,盗墓贼被抓后,警方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由县文物局收为国有。之后,郑氏兄弟起诉公安局、文物局,要求返还祖坟里的文物。一二审法院均以《文物法》"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的理由,驳回兄弟俩的诉请。(7月8日《大河报》)

  舆论对这样的判决,有不少负面情绪。应该看到,郑氏兄弟的祖坟,并非远得无法追溯的帝陵,而是他们曾祖父的,即他们父亲的祖父;甚至就在1969年还是兄弟俩亲自改葬的曾祖父;他们对曾祖父的坟茔有相当的情感。另一方面,我国《文物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怎么解读法与情的冲突呢?

  首先,法律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是为了使地下文物得到政府更好的保护,避免因为权属不明,造成“公地悲剧”,引发哄抢、私自占有出土文物的问题。

  对于“出土文物”界定,也不应做“一刀切”的机械理解,还应注重平衡公权与私权、政府责任与民间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出土文物”不仅是说,文物从地下的物理空间被挖掘到了地表;它还意味着:原本在地下的文物因为历史遥远,难以认定其主人,因为“所有者的缺位”才需要由国家来承担所有权的角色,予以保护。

  此前的汪氏老宅钱币案与本案有相似的地方。2009年,江苏省淮安市汪氏六兄妹的祖宅被拆迁,拆出了祖宅地下埋藏的古钱币。之后这些古钱币作为“出土文物”,被淮安市博物馆收藏。但汪氏兄妹起诉博物馆要求返还钱币,法院判决支持了他们的诉请。这成为江苏省首例私人通过法律程序向博物馆追讨地下文物所有权成功的案例。

  法院认为,适用《文物法》“出土文物归国家”的前提是文物是“无主物”。但现有证据显示,古钱币应当为汪家祖辈所遗留,也是从汪家宅基附近挖出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因此这批老宅出土的古钱币,属于《文物法》所保护的“祖传文物”的范畴。

  法院的这个思路还是值得重视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才归国家所有。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像祖坟——特别是曾祖父的祖坟——这样,有明确的后人,且血胤不远、情感犹在,其中的财物是否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否要一刀切地适用“出土文物归国家”原则?

  一方面,出土文物收归国家是大原则,体现了国家强制保护文物的责任,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界定“出土文物”时,也当尊重相关后人的情感和利益。有经有权,才能实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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