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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国内 北京青年报 2014年06月17日 07:27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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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樊大彧

  导读:要做到司法公正,除了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制,还要追求司法的专业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是践行这一理念的基础。此次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将有效促进司法人员专业化。

  中央有关部门决定,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改革包括4项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

  此次司法改革涉及的4项改革,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2014年被学界寄望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年”,此次试点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在让预期成为现实。十几年来,我国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一些改革措施解决了办公条件、经费、人员编制等问题,以及长期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但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体制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痼疾,正是目前改革要面对的深层次问题。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的政策导向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现实中,由于各地政府实际影响着司法人员的任免,掌握着当地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各级司法活动难以避免受到地方干预。一些司法从业人员反映,各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大部分都会受到干预,一部分刑事案件和少量涉及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也会遇到干预。一些党政领导随意对司法机关做出指示,以权压法,导致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严重。地方法院并不是“地方的法院”,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一旦沦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必然破坏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由省级政府对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的机制。这些举措将为基层司法人员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也将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程度。

  此次司法改革还提出,区别于一般公务员,实行对法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可以凭借其办案专业水平,享受相应的待遇,而不是寄希望于仕途升迁。目前我国司法体制将法官、检察官等同于普通公务员,其最大弊端就是行政色彩过重。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是专注于业务而是依赖院长、检察长等领导的指示。他们之所以在乎领导的“脸色”,是因为其职业的出路通常都是“当官”。为了取得更高的收入和待遇,司法系统很多高水平人才都逐步脱离办案一线,转而做了行政工作。法官和检察官按公务员序列管理不符合司法规律,影响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不利于建设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队伍。

  法官检察官不是“官”,与其他公务员相比,其工作专业性更强。法官检察官应该有自己的“级别”,这样才能确保他们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专业道路。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做到司法公正,除了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制,还要追求司法的专业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养是践行这一理念的基础。此次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将有效促进司法人员专业化。

  法官、检察官只有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严格对宪法和法律负责,才能做到不畏“千夫所指”、不惧“上级指示”,才能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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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编辑:赵春晓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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