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驻加拿大记者钟文)在加拿大列治文山地区经营连锁超市的褚先生(化名)最近被一名白人员工投诉,而理由却让他很难接受。这个老外原本是褚先生下力栽培的经理苗子,所以经常会在下班时间接到褚先生发去的与工作有关的电子邮件。未曾想,人家不领情,还直接向褚先生索要“接收邮件”的加班工资,而且放“狠话”要把褚先生告到安大略省劳动厅。
记者日前在一个加拿大华裔创业论坛上见到褚先生时,他还在头疼这件事,而当天他作为特邀嘉宾演讲的题目,恰好就是用工制度的中加差异。
褚先生移民加拿大之前,曾在上海多家外企供职,英语水平不错。与老外打了20年交道,褚先生一直认为自己心态开放,很容易接受不同文化,3年前接手的一家西人连锁超市生意比较稳定,所雇员工基本上都是欧洲裔的白人。谈起当老板的感受,褚先生认为让他吃尽“苦头”的就是人员管理,其中涉及到语言、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由于是亲身经历,有感而发,褚先生的故事给与会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会后,记者就“收邮件算加班”这件事采访褚先生时,他解释了事情的原委,并就这个案例分析了中加企业在劳资关系上的显著不同,尤其是“加班”。
褚先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一家研究所,第二年即跳槽到上海某外企,从技术支持、销售代表,一路做到区域经理。虽说外企的工作语言要求中英皆通,但大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自己的同胞。褚先生回忆,在国内时主管要求下属们保证24小时开机、收发电邮。8小时之外的应酬或收到工作指令更被视为领导的器重。大家经常抱怨工作压力,却从未听说过有人向老板提出接电话、收电邮算“加班”。
而在加拿大,褚先生正是忽略了这一点。加拿大用工合同中应明确说明关于使用移动通讯设备时劳资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界定该项事宜,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员工有权为下班后回复工作邮件申请“加班工资”。鉴于员工岗位和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不同加拿大公司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加国劳资专家建议,清晰的合同条款是处理双方纠纷的有效依据。
褚先生告诉记者,加拿大加班工资的支付形式也很特别。一般情况下,加班工资按照1.5倍的时薪结算。老板既可以直接给钱,也可以用带薪假期替换;如果员工选择带薪假期,那么休假时老板只付给1倍时薪,而不再是1.5倍。一些员工希望积攒更多的假期,往往同意放弃加班工资中比正常工资多出的50%。计算加班时间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加班的性质,而不是员工职位的高低。比如,超市里一名按年薪取酬的经理,如果只是指挥其他工人加班布置货架而自己并不动手,那么这种份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就不属于加班性质;如果这名经理不仅指挥,而且亲身参与加班卸货,这部分纯体力劳动超出了经理份内的职责,就要算做加班,按照时薪取酬。
加拿大的许多企业实行双周付薪。按照安大略省劳动厅的规定,员工每两周工作时间总和超过88小时的部分即算做加班。原则上说,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部分也应算做加班,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加拿大公司会利用特殊的协议避开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在褚先生的超市里,一些兼职员工的上班时间比较零散,每周的工作总时长不固定。在会计师的建议下,褚先生与这些员工签署了“平均计算工作时长协议”,劳资双方同意按照每两周计算工作总时长,而不计较单周的工作时间长短。例如,某兼职售货员第一周工作了48小时,而第二周只工作了30小时。按照“平均计算工作时长协议”,两周总时长并没有超过88小时,该员工没有资格领取1.5倍时薪的加班工资。但是,假如褚先生和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平均计算工作时长协议”,这名员工就有权索要第一周超过44小时部分的4小时加班工资,尽管第二周才工作了很短的时间,而且双周总工时才78小时。
褚先生介绍说,加拿大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员工权益。老板不能强制员工加班。相反,在老板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员工自愿加班,老板也要照付加班费,不能以没有授权加班为由拒付1.5倍时薪的加班工资。超市里的有些员工滥用这种权利,降低工作效率,故意延长正常工作时间,以谋取加班费。针对这种情况,会计师建议褚先生制定了“授权加班”的店规,严格申明下班之后“非请勿留”。
褚先生称,自己在加拿大创业3年来,才真正感受到“情与法”背后的文化冲击。移民之前在上海外企工作,为了拼业绩自觉自愿加班,对器重的下属精心培养。而如今,当他发出电子邮件,鼓励加拿大员工提高业务水平的时候,却无论如何也没有料到,招致的竟是投诉,以及8小时之外“收电邮算加班”的要求。后续的一些事情更让褚先生感到棘手。由于他一时想不通,没有及时答复那名白人员工,对方就以过多工作电邮已造成“精神损伤”为由长期告假,要与褚先生对簿公堂。
褚先生自嘲,在加拿大当了3年老板,更像是接受了一次关于加拿大劳动法的普及教育,付出了“真金白银”的加班费、律师费,也收获了对文化冲击的深刻理解。
“想想看,还是老老实实当个打工仔更轻松,加拿大老板不容易啊!”褚先生无奈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