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距马年春节不到一个月。这天下班后,湖北罗田县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丰某参加了同事父亲的寿宴,醉酒后被同事送回家,独自呆了一段时间。他的妻子回来时,发现他已经口吐白沫。最终,丰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时年35岁的丰某,上有60余岁的老人,下有十几岁、正在上学的孩子。可以想见,他的突然死亡,会给这个家庭带来多么大的悲痛。
“城管队长醉亡”事件,在罗田县引发的议论一直在持续,但它真正被全国网友关注,还是因为近日的一则网帖:“湖北罗田县党政干部斗酒致人死亡,最后公款赔了124万元。”发帖人是常年在外打工的罗田人,春节回家听说了这件“影响极坏,已成全县一大丑闻”的事件,这才发帖,希望纪检部门能够过问。帖子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质疑。
随后,有记者就网帖内容进行采访。罗田县城管局回应称,事发后,县委、县政府为防事态扩大,责成城管局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共赔偿64.8万元。据介绍,当日举办生日宴的肖飞进是罗田县河浦镇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宴请的除了丰某,还有河铺镇的部分公务员。
此一醉亡事件显然违反了中央三令五申的“六项禁令”和“反四风”的精神与要求。我们暂且搁置这一点,先来探讨另一个问题:共同饮酒致人死亡,到底谁负有赔偿责任?今年1月8日,东南网曾发布一篇报道:福建莆田一茶叶店内,6人同席吃饭喝酒,其中的两人斗起了酒。参与斗酒的店老板醉酒沉睡在茶叶店的床上无人照顾,次日被发现死亡。店老板的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4名同饮者被判承担20%的责任。法官提醒,共同饮酒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当行为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相应安全保障之责,对过量饮酒人应提醒和劝阻,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若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发生在罗田的事件。丰某作为一名党政干部,并非因公(喝酒)死亡,那么其所在单位就没有赔偿的义务。下班时间、私人聚会,饮酒过度而亡的责任理应在饮酒者自身以及共同聚餐者、劝酒者。若由死者单位出面赔偿,就是让公款充当“冤大头”。针对各方质疑,罗田县城管局方面解释称,64.8万元只是暂时垫付,城管局已委托律师起诉出席生日宴和举办生日宴的人员,要求偿还垫款。
一面是公务人员饭局醉亡的丑态,一面是孤儿寡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哀。民众质疑“巨额公款赔偿'酒桌烈士'”没有错,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垫付赔偿款安抚悲伤中的死者家属,也是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这种体现人文关怀的方式,关怀了个别人,却伤害了更多人。公款,归根结底是“取之于民”,然其“用之于民”时却明显有失公允,不仅随意,还“大手大脚”。换句话说,如果丰某所在的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那么,垫付的做法不仅不会被质疑,还可能大受称赞。
64.8万元虽然只是暂时垫付,但这背后无疑存在着巨大风险:能否及时收回?恐怕决定垫付的相关领导心里也没底。这一决定的初衷,无非是花公家的钱化解自己可能面临的危机,说到底是为了完成“维稳”这一终极目标,保住自己的位置。
有人提出,不妨用悲悯之心给这次“垫付”留一点空间。乍一看,这一说似有道理;但细思量,就会发现,很可能正是这一点空间,成了各责任方得寸进尺的基点。从事件发生到如今大范围曝光,已有一个多月的时间,纵然具体责任还有待厘清,但肖飞进父子的责任毋庸置疑--肖飞进是宴请者,其子最后送丰某回家,明知好友丰某已醉酒,还将其独自扔在家中。肖家父子一个是个体工商户,一个在县城管局上班,从经济条件来说,至少是不那么缺钱的,如果真有意承担责任,一个多月的时间,足够有所行动了。从另一方面来看,死者丰某的家属也有可能碍于情面,有意不去向当日的同饮者提出赔偿要求,而认准了城管局这个“有钱的冤大头”。
死者单位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网友迟到的质疑也留下了悲悯的空间。相关单位不放弃向真正的责任者追偿,不让公款为私人过失埋单,才是对悲悯最好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