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辞职被索赔664.5万元

2014年01月18日 22:31

央视网(记者 孔华)一名正在黄金飞行年龄的机长向所在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航)及东航安徽分公司提出辞职,遭到拒绝后,双方对簿公堂,东航公司提出了664.5万元的巨额赔偿。从2012年9月开始,合肥市首例机长辞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至今仍有待法院最后的判决。

机长:10年总收入不到200万 一朝辞职被索664.5万

2003年8月,吴先生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习4年顺利毕业后,进入东航担任飞行员,期间一直在东航安徽分公司执行飞行任务,2010年4月升任MD90机长,2011年12月被任命为A320机长。到辞职时,吴先生在蓝天白云中“翱翔”了近10年。

东航的空客A320飞机

东航的空客A320飞机

2012年9月26日,吴先生快递一份辞职书到东航安徽分公司要求辞职。虽然东航安徽分公司收到该通知,但不同意吴先生辞职,拒绝为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奈,吴先生只得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东航及东航安徽分公司为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他的个人档案及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及电子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及电子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等相关证件和资料移交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保管。

东航及东航安徽分公司在应裁同时又提起反仲裁,要求吴先生支付各种培训费及违约金664.5万元。

2013年1月25日,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做出仲裁裁决,在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裁决吴先生向东航安徽分公司支付210万元补偿。

吴先生认为,他在东航安徽分公司工作近10年,全部工资、奖金收入总额加起来也没有达到210万元,他辞职竟然被裁决支付210万元,明显不公平。吴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东航及东航安徽分公司也提出了反诉。

吴先生的代理律师高坤文告诉记者,由于官司仍未了解,从2012年9月至今,吴先生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东航:10年各类培训费用达800万

东航安徽分公司一开始以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吴先生应该向东航总部辞职为由拒绝他辞职。

案件进入仲裁后,东航及东航安徽分公司提出了664.5万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350万元各类培训费、300万元另请机长费用及14.5万元违约金。

东航安徽分公司代理律师郭爱告诉法庭:1999年上半年,东航与吴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东航承担吴先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待其毕业并经考核合格后,聘用为东航公司飞行员。后吴先生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并被该校录取。东航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吴先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培训费,并向其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用。2003年7月,吴先生修完飞行专业4年本科全部课程,并顺利毕业。2003年7月27日,东航公司与吴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他为飞行员,并约定服务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退休时止,并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作出约定。

东航称,在与吴先生建立劳动关系后近10年内,他们为其支付各类培训费用达800余万元,在其参加各类培训期间,公司还向他发放差补、伙食、住宿、工杂等补助费达数十万元。

除了要求吴先生赔偿巨额培训费、违约金等,东航及东航安徽分公司还要求吴先生在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与他们有同业竞争的单位从事飞行工作。

民航总局:“挖角”要先跟飞行员所在单位协商

近些年来,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遭遇巨额索赔事件屡见不鲜。

为此,2005年5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在审判工作中,参照上述意见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

2006年6月27日民航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也规定:“要按照五部委文件精神,加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招用其他航空公司在职飞行人员,必须事先同飞行人员所在单位协商,不允许私下与飞行人员个人联系。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飞行人员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实现公司对公司的飞行人员流动。”

2013年6月26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这起飞行员辞职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东航及东航安徽分公司为原告吴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原告吴先生支付被告航空公司培训费199.5万元;三、原告吴先生支付被告航空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4万元。法院驳回了吴先生和东航及东航安徽公司的其他请求。

该案系合肥市首例飞行员辞职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了上诉,该案将于近期二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网络新闻联播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