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民航黑名单涉嫌侵犯人权

2014年01月17日 23:06

央视网(记者 李文学、王甲铸、张志超、仲昭举)近年来,随着航空出行人数的增多,乘客与民航间的冲突引发关注。面对旅客暴力维权事件,民航业内部发出了联合建立黑名单的呼声。国内首家廉价航空公司春秋航空更是走在前头,引发的风波也是巨大的。

2007年11月26日,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在其博客上表示,相比让极少数旅客占机、霸机,造成航空公司连环延误,损害其他旅客合法权益而言,公司倾向用“黑名单”形式事先拒绝接受这些旅客。

“不同意我的条款,就别坐我的航班”

2007年,有位网友在博客上发帖:“11月我们几个人要订返回大连的机票,在春秋航空的网站上竟然发现订不了票,我们因为之前维权被列入了黑名单……”也就从这年起,春秋航空建立了“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被列入该名单的,都是曾有过霸机、占机、冲击登机口、野蛮打骂工作人员等极端行为的旅客;或违反春秋航空网上订票要求,恶意霸占低价舱位的票务代理或“黄牛”。

这次事件很快平息,而更大的风波来自前年。2012年4月份,由于航班延误8小时,哈尔滨的刘天雪向春秋航空索赔了200元,但同年6月28日她再次预订春秋航空机票时,发现已被列入“黑名单”。7月19日春秋航空强悍回应:不同意我的条款,就别坐我的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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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0日,春秋航空公司官方微博回应,强调推出“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实属无奈。

春秋航空的旅客“黑名单”有效期为1年以上,撤销条件是“入单者”向航空公司递交一份“对之前违法行为有深刻认识的书面承诺”。虽然春秋航空不认可“黑名单”一说,但争议还是蔓延开来。

“民航黑名单第一案”原告落败

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针对厦门航空的乘客维权案,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乘客认为自己被厦航列入“黑名单”,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厦航代理律师却表示,由于乘客曾有恐吓行为,厦航从维护飞行安全的角度拒绝其登机,并不侵犯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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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针对厦航的乘客维权案事件,当事人向媒体展示机票支付单。

200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航黑名单维权案进行宣判,认定厦航的一系列行为,不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厦航在这一审批过程中一直表现低调,仅有一名相关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厦航同意和支持此次宣判结果。

“对老百姓来讲,就是侵犯了人权”

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是否有法可依?他们是否有权拒绝乘客呢?

我国航空法并未明确赋予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拒载旅客的权利,个别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的依据来自国际民航组织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

长期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唐钧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航空公司无权设置“黑名单”。“要是民航这样做了,铁路可不可以这样做?商场可不可以这样做?对老百姓来讲,这就是侵犯了人权。”唐钧说。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民航“黑名单”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侵犯乘客名誉权的消费歧视行为。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无权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坚定认为,民航“黑名单”不合法。他表示,航空公司是经过工商登记、民航局批准,为大众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法律规定其对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如果选择和区别对待,就违反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周科召认为,航空公司“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这样做。

还有一些业内专家则指出,设立民航“黑名单”可借鉴欧美一些国家的做法,将其列入政府行为,需经安全与司法部门核准认定,并设立专门的审监和申诉机构。

“'黑名单'的确定、使用、取消及管理都需管理部门予以审定和明确,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杜绝乱象,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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