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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20万亿债务不会对百姓生活造成影响

2013年12月30日 22:27

央视网(记者秦研科、崔向升)12月30日,审计署发布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

其中,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98129.48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00.72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23110.84 亿元;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43393.72亿元。

对于上述三类债务的含义,审计署新闻发言人陈尘肇进行了解释: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是法律意义上的负债主体,属于“政府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

如何看待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大量地方债务的存在是否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生活产生影响?央视网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权威专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9万亿,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10万亿,两者相差不多。两者的主要差别体现在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上,从数据上看,地方占了大部分——中央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00.72亿元,地方的则为26655.77亿元,后者是前者的10倍。这说明,债务的风险主要是在地方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总体来说,中央的债务可控度更高,债务风险更多是在地方层面。但就数据整体来看,我国的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为什么说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刘尚希解释说:“现有的债务规模和几个指标,实际上都不算太高。第一,从负债率来看,跟国外相比,我们的要低很多。负债率是国际通用的指标,一般以60%为界,高于60%意味着风险已经很大;如果低于60%,表明风险是可控的。从审计署公布的数据看,我们的负债率还不到40%,所以说风险是可控的。第二,这些债务形成了大量的资产。我国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城市公共设施等,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而这些资产对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经济增长增添了后劲。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可以化解的债务风险。另外,有的资产,比如通过融资平台形成的资产,是可以兑现的,一旦出现债务违约情况,可以通过对资产变现进行偿还。拥有可进行变现的资产,以及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两大因素意味着我国现有的政府性债务是有偿还来源的。所以说,我们的债务风险总体上是可控的。”

审计署报告提到,一些地方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那么,这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刘尚希表示:“局部性的所谓债务危机,就是债务违约。最典型的如美国底特律的情况,最后城市破产了。但在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的情况,并不会导致地方政府破产。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暂时没钱去还这些债,可能会对参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民营投资者造成一定影响,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目前的负债率不会造成任何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没有风险,不能期待风险为零,关键是要看风险的大小、可不可控。从目前的负债率来看,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在刘尚希看来,审计署公布政府的负债情况,能避免无谓的猜测。“消除老百姓疑虑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数据全面公布出来,大家一看就清楚了,关于‘债务危机’的谣言就不攻自破了。解决债务风险,就要做好风险的防控。审计署公布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本身就是要防控这种风险。这是中央政府有信心的表现,也体现了中央政府治理地方债务问题的决心。”

实际上,此番审计署公布我国政府性债务数据,正是中央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的结果。审计署新闻发言人陈尘肇透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问题,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此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规范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同时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着力防控债务风险”作为2014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之一进行了部署。会议提出,“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做好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各项工作。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又提出,“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那么,对于当前的债务规模,我国应如何加强债务管理?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所长崔振龙建议: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在《预算法》中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进行明确;第二,规范政府性债务,包括负债规模、决策程序及制度,以及对债务的管理等;第三,强调政府对债务的责任,要把政府性债务考核列入政绩考核中去;第四,正确划分政府同市场的边界,财税体制要进行配套改革,并建立局部性风险应对机制。崔振龙表示,实现政府举债市场化,通过市场约束和规范政府的举债行为,才是我们最终要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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