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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这一年:嫖宿幼女罪

2013年12月30日 16:40

要做刑法第360条终结者的孙晓梅说,“恶法”一天不废,自己的监督就一刻不止。

从2010年起,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就开始为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言。3年后,她的努力终于看到了希望。

2013年12月初,媒体披露早在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并称,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最高法的表态,让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议题向提起法律修正案的目标更近了一步。

嫖宿幼女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按照官方的说明,设罪名的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但在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看来,虽然在法律判刑的“下限”上,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刑是3年有期徒刑,看起来似乎刑法对嫖宿幼女的行为评价要重于强奸,但在法律判刑的“上限”上,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才是15年,嫖宿幼女罪的判刑实际远远低于强奸罪,达不到保护幼女的目的。

除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之外,不少人认为罪名中的“嫖宿”字眼明显不妥,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孙晓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我之所以跟360条(嫖宿幼女罪)较劲,就是它淡化了对犯罪行为后果的认识——在公众视野中,‘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强奸罪’施害方遭谴,而‘嫖宿罪’双方被鄙视。”

孙晓梅在几年的走访调研中发现,被“嫖宿”的幼女,大多是底层百姓的孩子,还有很多是留守儿童。他们的父辈为生计奔波之际,疏于照料孩子。出事的孩子不但身体受辱,还因“嫖宿幼女罪”这条法律的存在,头上背上了“卖淫”的恶名,极大地伤害了出事孩子及其家庭的感情。

舆论更大的质疑则在于,由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判刑“上限”的不同,后者似乎已经成为有权、有钱这两类嫖宿幼女罪高发人群的“保护伞”和“免死牌”。放在近几年曾引发舆论动荡的嫖宿幼女案件中,这样的质疑似乎也不无道理。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审判现场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审判现场

2008年,贵州习水发生几名基层公务员、教师、人大代表嫖宿幼女案件,先后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强奸的7名当事人,6人以“嫖幼”罪论处,刑期分别只有7到14年;2009年,云南曲靖富源县原法院副庭长杨德会,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被起诉,一审被判无罪,抗诉后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有期徒刑6年;2011年10月,陕西略阳发生几名基层干部嫖宿一名12岁女童的恶劣案件,案发后被告人被按照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5月,海南万宁一校长带6名小学生在宾馆开房过夜,该校长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不断发生的恶性嫖宿幼女案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微博上要求质疑、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不断。2012年的儿童节当天,作家韩寒撰文质问:“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他说:这是恶法,必须取消。同年6月,某知名网站总裁张向东发出一条微博,呼吁网友支持他的行动,一起推动重惩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见截图),这条微博被网友转发超过10万次,评论1万多条。

嫖宿幼女

评论员刘雪松说,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在民众眼里留下了这样一个客观感受,在这条荒唐的法律下,犯罪分子大多是在心理上能够钳制孩子的权力之手,是权力与金钱狼狈为奸的上下齐手,它似乎已经成为法律给有权、有钱的阶层,留下的一道犯罪的口子,犯罪分子以最小的代价性侵伤害幼女的身体,荒唐法律却用司法公正的代价伤害着民众的心灵。

在孙晓梅及多方人士的推动下,胶着16年的废存利弊“角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最高司法部门和最高立法部门,分别以法办函177号文和法工委议67号文表态:最高法“完全同意”废除此罪;全国人大法工委坦承“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

值得深思的是,一个对官民不平等极其敏感的社会,立法上的任何偏失一旦带来官员“受益”的司法结果,必然引起公众对于立法本身的质疑。在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中,民意的胜利曙光已现,这条被认为是对“钱”、“权”群体提供的法律“保护伞”,至少在2013年已得到最高法的“废除”赞成票。

(本网综合北京青年报、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 编辑秦研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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