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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人肉搜索”疯狂,需要更严密的法律规定

2013年12月18日 22:49

央视网(记者 崔向升、张雷)18岁女生琪琪不堪“人肉搜索”而自杀的悲剧,再次凸显出网络暴力的巨大杀伤力。不论是服装店主蔡某、盲目跟风的“人肉搜索”者,还是作为受害者的高中女生琪琪,都缺乏必要的法治意识。这起少女自杀悲剧,唤起社会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范的大规模呼吁。

微博微信时代,今天“人肉搜索”的是别人,明天也许就是你

今年12月2日,广东陆丰一家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在网上发布监控视频截图,请求网友“人肉”截图中的“小偷”。众多网友纷纷响应,搜出画中人——高中生琪琪的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次日晚,琪琪投河自杀。目前,警方已刑事立案,并刑拘了店主蔡某。店主和琪琪,一个轻率地打开“潘多拉魔盒”,一个面对压力选择轻生。也许这是店主和参与者事先都没想到的结果:“人肉搜索”竟能闹出人命,致使花季少女香消玉殒。

“坐稳了”,12月3日晚上8时24分,琪琪发的最后一条微博的配图。

“坐稳了”,12月3日晚上8时24分,琪琪发的最后一条微博的配图。

实际上,近些年来,“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一直在不断上演,比如2006年的“虐猫女”事件,以及2008年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等。

近年来,随着微博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人肉搜索”逐渐从论坛转移到这一急速崛起的社交网络平台上来。一方面,微博打拐、微博寻人、微博抓贼等一些“人肉搜索”,对事件发展起到了正面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微博“人肉搜索”也使一些事件走向不可控。

在此次“高中女生琪琪投河身亡”事件中,微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成了“人肉搜索”的平台。服装店店主蔡某将琪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并宣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整个过程堪称微博时代“人肉搜索”的标准样本。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郭玉锦说:“‘微博人肉’基本不通过门户网站,而是依靠社交网络互动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演进,充分发挥了微博的便捷、快速和易受围观特点。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碎片化发布、碎片化传递和深度挖掘的模式。”

而微博的空间开放性,在某种程度上又为“人肉搜索”提供了更多素材和挖掘可能。曾有这样的例子:网友根据一位家长“晒”儿子的多条微博,竟查到其居住地、孩子真实姓名、生日、家庭状况、母亲单位、每周游玩场所等大量私人信息。在微博“核聚变”的传播模式下,“人肉搜索”比以往更具杀伤力。

“微博时代的‘人肉搜索’,发动门槛正在降低,信息拼接速度加快,微博转发和粉丝动员的能力很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沈阳如此形容,“传统的‘人肉搜索’就像不太连贯的动画片,而现在的‘微博人肉’,更像是现场感很强的高清大片。”

公众微博账号和意见活跃分子,在当前微博“人肉搜索”进程中,扮演着日渐重要的角色。“名人意见场”的强大舆论磁力,如同放大器一般,加速了事件的辐射传播。对此,沈阳用3个比喻来描述:“在‘微博人肉’中,他们一是信息快递员,通过反复的信息解读,扩散给更多受众;二是信息爆破手,当事件趋于平静的时候,有时会给出新爆点;三是信息检验师,对‘人肉’的结果有时还会进行信息的校验、逻辑完整性的推敲以及跨界解读。”

其实,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但是进行“人肉搜索”的底线,也是其他网络言行的底线。我们每个人都应认识到,一旦越过底线,在“人肉搜索”这种技术面前,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就像发起这场“人肉搜索”行动的服装店主蔡某,如今也被“人肉”一样。

《红旗文稿》杂志认为,即使获取个人信息再容易,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也应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牺牲个体权利获取“正义”的社会,是无序和可怕的,无异于饮鸩止渴。有网友说,“人肉搜索”这个词让人后背凉飕飕,其字面意思之恐怖程度和其现实实践中的杀伤力如出一辙。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也许就是你,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风行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

立法,勒住脱缰的“人肉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哪怕是罪犯都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更何况仅仅是被怀疑偷了衣服的琪琪。服装店主蔡某怀疑琪琪偷窃,可以将监控视频截图拿给公安机关看,请求其帮助;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到网上,就侵犯了琪琪的个人隐私。而对那些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来说,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仅凭蔡某的一面之词和监控视频截图,就认定琪琪是小偷,将其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等个人信息发布到网上“示众”,表现的是无原则、无底线,不分是非、不辨善恶,缺乏的是对个人隐私的起码尊重和对法律法规的基本敬畏,成了逼死花季少女的帮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指出:“作为公民,你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严重品行缺陷的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

专家建议,要加强对“微博人肉”的控制,必须强化微博管理平台的信息良莠判断机制,在微博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化。同时,适当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定,细化网络侵权判定及惩罚机制。而作为管理方,需要特别注意一次性、大批量的非法个人私密信息披露。

在我国,针对“人肉搜索”并非无法可依。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一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会面临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或是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说,国家还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提及“人肉搜索”,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多见于《宪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原则性规定和行业性规范,缺乏全局统筹和可操作性。如果不尽快具体立法,类似的悲剧恐怕还会接连上演。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表示,我们的法制建设一定要细化,而不是粗线条的规定,比如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图像监控设备所形成的资料的管理使用、利用等,这些必须应当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只是部分省市有,而且在保护和管理的标准上都很不一致,所以有很多漏洞,也产生了很多混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补充罪名,对“人肉搜索”以及网络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罪名,这样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操作。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

12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就“高中女生琪琪投河身亡”事件接受采访。

刘正荣说,“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刘正荣告诫网站应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尽责的,也将追究责任。

刘正荣强调,我们是法制社会,在网络空间不能无法无天。我们坚决反对“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制止这类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

“人肉搜索”这种网络暴力行为,不仅震动了政府和媒体,甚至已经震动了整个社会。制止它的时候到了!

网络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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