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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记者杜雨敖)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问题,记者几次致电央行上海总部的有关部门,得到的回答均是“不属于央行监管范围”。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戴国强教授在接受央视网记者专访时表示, 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只有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在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内。
戴国强教授指出,一方面,民间资本游走在体制外,无法被观测和监控;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利率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这些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无法准确统计借贷数据,央行只能通过估算了解其大致规模,无法实时监测,使得国家的宏观调控更加困难。
民间借贷还可能被利用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最后破坏社会稳定。目前,普遍的现象是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借入方对于资金返还一般没有预期,出借方也不会考虑对方的信用能力,由于双方均只顾眼前,资金链随时会断裂,若借入方因运营失败而难以按时偿债,则会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有些银行信贷资金摇身一变成为了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系数大大增加。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机构融资产生的风险就会传递到银行。
戴国强教授在采访中也谈到了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首先是预防,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定价,抑制民间借贷中的“高息”行为。就目前来看,我国存在着资金供求失衡的情形,资金得不到很好的利用,所以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去改变资金供需扭曲的现状,使民间借贷利率走向合理化,这将有利于保证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把民间借贷逐步引入正常的金融活动中来。
其次,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规范其发展的关键,要明确监管主体。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是分业监管,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可参照该方式,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则可避免出现交叉管辖的情况。目前我国的“一行三会”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都是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对民间的金融监管,也可进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发挥作用,加强防范其地方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尽快实行社会及个人信用体系,实行网络监管。在未来的几十年,人们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诚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我们应该好好地发挥网络的优越性,建立一个囊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的信用体系监管网络,实现信息化管理。”
戴国强教授建议,民间借贷还需要双管齐下,那就是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民间资本运行的阳光化。完善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形成以《民间借贷法》为主、其它专项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规范体系,明确民间融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促进经济正常发展需求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