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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之:李某某案,受害者“利用法律”有何不妥?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09日 07: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红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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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受害者“利用法律”有何不妥?

  近日,北京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在谈到李某某案时称,李某某案中,法律被人利用,那个女孩本可以随时走掉,但是她最终还是跟这几个人在一起。而案发后,她应立刻举报这个案件,可她是在所谓的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才举报了这几个人。她没有遵守职业道德,但她利用了法律的漏洞。(12月8日环球网)

  作为案件中的受害人,当事女孩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在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无论是选择先与施害者谈判,还是选择立刻报案,都是她自己的自由。如果她在所谓的谈判过程中存在敲诈,那就依法处理,如果没有,那就无可指责——在这一案件中,当事女孩曾被指涉嫌敲诈勒索,但最终指责者并未拿出有力的证据。

  至于所谓的“本可以随时走掉”,只在被告人一方的辩护中出现过,是不是事实,不得而知。如果是事实的话,显然是对李某某等人有利。不知道吴庆宝为什么也认定这一说法是事实,并作为“法律被人利用”的论据之一。如果他掌握了更多证据,那就应该出庭或以其他方式作证才对,

  如果法律存在吴庆宝所说的所谓“漏洞”,即使被利用了,只要这种利用不违法相关法律,问题便不是出在利用者身上,而是出在法律身上。这种利用所产生的后果,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必须被接受的。

  况且,如果说到“利用”,所有案件中的当事人,不都是在“利用”法律吗?法律被制定出来,不就是用来利用的吗?如果法律存在“漏洞”,一旦被某方当事人发现,不就是被用来“钻”的吗?如果这一“漏洞”存在很大隐患,那也是法律制定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当事人没有义务去考虑这些。更何况,对于何谓“漏洞”,算不算“漏洞”,很多时候也没有统一的答案。

  至于所谓的“职业道德”,更是让人不知所云。李某某案中的受害女孩,被指称的身份是“陪酒女”,李家律师更是认为她是可以“出台”的“陪酒女”,不知道吴庆宝这里所说的“职业道德”,是指“陪酒”的职业道德,还是“出台”的“职业道德”,但无论是哪一个,作为女人,她的性权利都不可以受到侵犯。而且,鉴于目前并无证据支持受害女孩的后一种身份,如果对“职业道德”的指责针对的是后一种身份,吴庆宝还有诽谤的嫌疑。

  经过二审,李某某案本已尘埃落定,所有的证据都指向李某某参与实施了强奸,其他同案犯也都未否认参与强奸,称得上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不应有什么疑问。退一步讲,即使有疑问,也应用证据说话,而不是指责受害人“没有遵守职业道德”,指责受害人“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否则,作为司法局副局长,既显得不专业,也有悖职业道德。

  文/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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