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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的是证据,不是故事

2013年11月20日 20:48

每一次媒体将目光投向李某某强奸案,我都暗地里希望这是最后一次。

看过《哈利波特》的人一定对一种叫“比比多味豆”的休闲食品有印象。比比多味豆有700种口味,除了大家日常接受的糖果口味,人们还有可能吃到味道奇怪的豆子。比如校长邓布利多教授,他在漫长的人生中,吃过两次比比多味豆,一次是“呕吐”口味,一次是“耳屎”口味。

关注李某某强奸案,就像抱着一袋比比多味豆,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是什么奇怪的味道。比如,根据媒体报道,此案二审过程中,李某某当庭给出了另一个新版本的供述,称自己在事发当晚一进房间就接到了母亲梦鸽打来的电话,出门接了十多分钟电话,因此房间里发生了什么,他都没看见,也什么都不知道。在一审中,李某某说自己在那个晚上喝醉了、睡着了。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品味到的滋味并不比邓布利多教授好多少。

任何一个思路清晰的犯罪嫌疑人都知道“不在现场”的重要性。现实生活不是过家家,也不是大玩剧情反转的律政剧。一个人在案发9个月之后的庭审现场,第一次提到自己有不在场的证明,如此口供的可信度有几何,自然有人能判断得出来。

李某某的翻供,将自己的母亲梦鸽直接拉进了事件的进程中。在媒体对案件的还原中提到,“2月17日凌晨5:58,李某某、杨女士等6人乘坐的越野车开到了湖北大厦”,一行人在湖北大厦的房间中逗留了一个多小时。

顺着李某某“跟妈妈打电话”的最新供述,想要搞清真相就避不开如下两个问题:第一,当天清早,远在海南度假的梦鸽有没有在凌晨6点钟至7点钟给儿子李某某打了时长为10分钟左右的电话;第二,除了李某某供述的通电话时间,在房间内的其他时间,他到底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强奸。

第二个问题一直是这起案子中说不清的罗生门,可是第一个问题就非常容易查证。警方和检方可以调取当日李某某手机的通话记录和宾馆走廊的监控,也可以讯问其他当事人来核实李某某是否有打电话的行为。通过这两个办法取得的证据,在逻辑上各自独立,同时能够相互印证。

我不相信警方在前期调查中,会幼稚到连通话记录和走廊监控都没有去查证,如果来自梦鸽的那一通电话属实,并且在事实上能够证明李某某无罪,对他的审判连一审都不会有。可是如果法院真的向梦鸽询问起电话一事,身为母亲的梦鸽将怎样回答呢?

李家在处理这起案子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一个致命性的矛盾:一方面,他们希望案子能够超越网络舆论的干扰,让警方顺着他们设计的方向去查案;另一方面,他们在关键时点总是诉诸于幼稚的行为,以希望干扰案件的审判进程,实现自我保全。即,他们既对案件施加干扰,同时又希望案件能摆脱干扰——连对法律的态度都使用双重标准,又怎么能在跟法律打交道的时候做到合情合理。

法庭审的是证据,不是故事。审判之槌终将落下,刑罚也终会判定,那些令人瞠目结舌的故事,还是留给艺术家们去演绎吧。

网络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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