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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更需要“细化标准”

特约评论员 沈彬 2013年05月17日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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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艰难的就业季里,“就业歧视”问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先是今年4月,教育部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在组织校园招聘活动时,“禁发含限定985、211校字样招聘信息”。5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提出:要促进就业公平,严防招聘过程中出现性别、民族、残疾等方面的歧视。之后,“反就业歧视”的要求也被写进了中央文件中。

应该看到,“反就业歧视”并不是针对目前大学生就业困局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后,全社会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平,“反就业歧视”成为促进社会公平的一个有效抓手。前几年中国各地已经有多起反歧视诉讼案,影响深远。“就业歧视”不仅影响就业,而且严重制造社会对立,之前就有因为乙肝歧视而引发的血案,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近年来,决策层也日益重视就业歧视问题。2007年的《就业促进法》就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2011年,中国人权研究会等单位发布的《人权蓝皮书》,呼吁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摒除身份性的制度安排,破除劳动力流动的各种制度与非制度性障碍。直到今年,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反就业歧视”。

但“反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共识,只是就业公平制度建设的起点,它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形形色色的职场歧视问题,而是需要进一步细化为符合中国实际的具体标准。

事实上,企业录用员工必然有一定甄选标准,这些标准不能都被冠以“歧视”的名头。那么哪些算是合理选拔,哪些算是“歧视”,哪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哪些违背了就业公平的公序良俗?一般欧美国家通行的标准是,雇主必须举证提出的录取条件与岗位直接相关,否则就是歧视。

虽然欧美国家“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判例都很健全,但中国不可能照搬照抄。中国的就业歧视问题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比如中国特有的户口问题、教育部自己将高校划分为985、211,这不是一家企业在招聘时主动提出的,板子不能全打在企业身上。

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首先有赖于政府推进户口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解决退休“双轨制”等问题。同时中国的企业、劳动者应相互尊重、相互妥协,通过表达、诉讼等博弈手段,慢慢厘清职场规则中哪些是“就业歧视”,哪些是正当的企业选聘标准,形成共赢局面。此外,国家立法应该跟进,对于性别、残疾等歧视做出明确禁止,同时通过社保、税收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多招收女工、残疾人……如此才能实现公平的就业环境,破除非制度性障碍,又避免政府对于微观事务的不必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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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研科 热词: 反就业歧视 就业问题 大学生就业 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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