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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闯红灯罚款”岂能一罚了之

本网评论员  2013年05月06日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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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6日起,北京市交管部门对行人“带头闯红灯”的处罚正式执行,带头者将处以罚款10元、非机动车罚款20元的处罚,并且当场执行。但是据记者调查发现,在没有交警以及交通协管员的路口,大多数行人依然对红灯视而不见。(新华网)

北京对闯红灯者处以罚款不是第一家。在此之前,上海、浙江等省市就已经对闯红灯的行为进行过处罚。同时,我国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就有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法律的规定早就有之,罚款的先例也早就存在,为什么行人对于道路交通的安全还是如此漠视?闯红灯在现代社会既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也不是简单的法治问题,之所以有“中国式过马路”、“带头闯红灯”现象的存在,是所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行人违法成本的降低、警力维持秩序的不足、以及错综复杂的交通路灯设计等原因,共同酿成了混乱的景象。

首先从行人方面来说,“带头闯红灯”之所以会愈演愈烈,还是因为行人觉得闯红灯违法成本太低,很多地方行人闯红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闯与不闯是自己的一种自我意志的控制行为,如果车祸等突发情况不发生在自己的身上,还存在侥幸心理。还有,就是对行人违规处罚向来有难度。车辆违规,车牌号会在监控视频中“存照”,记录在案;可路人闯红灯,往往是转瞬即逝的,若错过当场究责的时机,事后追踪其身份信息会有难度。更何况,只罚“带头闯红灯者”是种选择性执法,有悖于违法必究的一律性。

其次,执勤交警与行人的比例相差悬殊。据广西柳州交警部门统计,一个路口要部署4名民警、6名协管,才能明显地减少行人闯红灯的次数。柳州只是作为二、三线城市,就需要如此多的警力维持,对于上海、北京等特大城市而言,需要的警力一定会更多。衡阳市交警的微博用户“交警陈建铁”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交警警力未大幅度增加,对行人闯红灯罚款很难坚持下去。

最后,“带头闯红灯”也是与行人的路权分配不合理、道路设施不够完善、不人性化有一定的关系。同济大学的课题研究表明:在国内的交通信号设计上,更多地偏向了机动车,这导致了行人被动的违规;该课题组在上海、杭州等地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观察表明,行人最大可忍受的等待时间为90秒,寻求过街路口的距离是300米,超过这些限制,行人过马路易处于不可控局面。

作为一项社会管理措施,整治“带头闯红灯”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期待依靠10元钱的罚款就能解决这个长期形成的不良出行习惯,的确不现实。要治理闯红灯问题,还需交管部门考虑完善交通设施缩短红灯的等候时间,优化交通信号提高行人的畅通感,或设置更多的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设施,为行人及非机动车遵规守法出行创造基础条件。

“带头闯红灯”罚款只是整治交通秩序的手段,而非目的;让行人在过马路的时候接受安全教育,让行人在过马路的时候多一些从容与惬意也是执法的应有之义。在这个基础上严格执法,才能获得公众最大限度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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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春晓 热词: 带头闯红灯 罚款10元 2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 交警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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