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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最危险之处是错了方向

本网评论员 赵春晓 2013年01月25日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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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教育下跪的丑闻。

之前有安徽阜阳为迎接上级领导视察指导,因打架被罚跪在欢迎条幅下面;今有江西教师因全班成绩不佳以跪罚提高成绩。究竟是多大的错误和过失,竟让老师以下跪的形式来惩罚?

很显然,让学生下跪是一种严重的侮辱人格和自尊心的惩罚。没有永远正确的老师,也没有永远错误的学生。面对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任何解决途径相信都不会一劳永逸。但是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可以治“标”与治“本”两方面共同作用,“本”在于教师的“行为世范”,要有对学生尊重的基本认知,要秉承教书育人的理念;而“标”则要有相关的法律、规章约束老师的言行。

“本”也就是根本,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是对独立人格的培养。在培养的过程中老师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唐代韩愈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西汉杨雄说“师者,人之模范也”。如同两位古人所言,老师首先应该是博学之士,在学术领域有很高的研究能力,更能在品德方面给学生正面的影响。而到了现代社会,教育者更应该会爱、尊重学生,挖掘孩子的潜能,培养独立的人格;同时更重要的建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观念,相互尊重的理念。

然而,在此次的下跪事件中,老师对全体罚跪的同学留下了什么印象?用这样的偏激方式来教育,更确切的说是体罚,这并不是为人师表的老师应该采取的措施。我们所说的“尊师”并不是对老师要盲目的迷信和顺从,也不是用这种在封建时期用以体现人与人之间等级尊卑的方式来凸显老师的尊严。

“标”作为外在的形式,可以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国家教育部《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第17条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给予悔改机会。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到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乱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纲要》里面提到的是对于违反校纪的学生,而老师的道歉信里只是因为学生学习成绩差,所以这个理由就更不能成为罚跪的理由。

虽然我国有《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但是对于很多隐性和变相的体罚还没有出台法律和规范,同时在已有的《纲要》中也没有对体罚作出相关规定,这就为一些老师的言行留下了漏洞和可乘之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保证为人师表的老师不犯错误也不能依靠个人的道德自律,只有立法明晰、有法可依,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学生的权益。在“标本兼治”的作用下,让这样的“下跪事件”少发生就是一种进步。

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教育的核心在于对人的塑造。十年树木,百年育人,如果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影响到学生,这才是教育最可怕、最危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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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研科 热词: 江西于都 罚跪 教育 教育的本质 独立人格 影响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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