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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于泽:政府决策过程性信息不公开违背常识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10: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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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赵正军去年底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最后卫生部以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答复不公开,赵遂诉诸法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的答复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在法定时限内重新答复。但卫生部已公开声称,重新答复也不会公开会议纪要。

  法院判决说得再清楚不过了,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是卫生部制作的政府信息,依法应依申请予以公开,不公开实际上是违法的。

  政府信息公开,现在在中国也已经成为一个常识,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这一原则体现在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成为推动“阳光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法治之轮。关于“政府信息”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最权威的解释,即“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一切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

  卫生部拒绝公开相关会议纪要的一个理由,是这个纪要是由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制作,依法勿需报送卫生部,因而卫生部未曾获取上述信息。但事实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是由卫生部负责组建的,而且卫生部部长“亲自”担任其主任委员,副部长担任其常务副主任委员。这意味着,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制作的任何信息,卫生部都间接实现了“完全掌控”。另行“上报”,其实是一种重复劳动。

  卫生部拒绝公开会议纪要的主要理由,是所谓政府决策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依法公开范围,若公开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这种说法违反常识常理。建设“阳光政府”,主要内涵就是让政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起来。如果“过程性信息”不必公开,则政府只需公开决策结果。决策结果,从古至今,天然就是公开的,要不民众与执法部门如何执行?公开决策结果,根本就用不着立法推动。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的就是要将政府公开透明的要求由结果向过程推进,减少和消除密室政治、暗箱操作,让民众了解政府决策内幕,方便大家评议与监督。

  当然,卫生部有自己的依据,那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很明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并公布的,具有法规效力;而相关“意见”只是一种内部规定,其效力层级远低于前者。法院不予认可,正在情理之中。

  从这起个案不难感受到,有些公权力机关对民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诿态度,以及面对法院判决的倨傲无礼。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作出后,政府机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不服判,可以上诉或申诉;二是不上诉不申诉,那就只有老老实实执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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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程性
  • 条例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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