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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莫让处分之淡冲击法律之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5日 16: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观点中国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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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日前公布并实施。这一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受到相应处分。

  处分,轻则警告,重则开除,但在实际操作中开除的处分使用几率少之又少。人们常见的警告处分,对于某些群体人士来说,几乎等于“痒痒挠”,既不见血,又不见肉,只是一次小小的“挠痒痒”。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既然被处分人实施的是违法违纪行为,那么,违法又怎么能混同于违纪呢?如果是违纪,则当然可以用行规、纪律来约束、处分,而一旦违法,则又为什么也适应于纪律处分呢?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行为,恐怕绝不可以用“学术不端行为”来概括,而至少一部分剽窃侵吞学术成果、篡改数据文献等行为构成违法,这岂止是一种“学术不端”?而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终所受的也是同样的警告至开除的处分。明明损害的是他人合法权益,又怎么可以以一个简单的处分了之?

  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是当然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也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吸食毒品参与赌博,也有法律条款来惩治,又岂能一处分而了之呢?

  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城市普通职工几乎没有越雷池半步者,而行政单位因为有同样的雷池,也鲜有越雷池者。而事业单位仅仅以处分对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恐怕也是一种轻描淡写。淡化的正是对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的严肃性。

  莫让处分冲淡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归法律,纪律的归纪律,道德的归道德,而绝不能将违纪与违法混为一谈,处分与法律惩罚混为一谈,道德谴责与法律处罚混为一谈。

  作出任何一项处分,都存在着一定的人为因素。或集体讨论决定,或某个主要领导决定,这远远不及法律的严肃性、公平性。而在处分实施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又会反过来使这种处分体系的公平、公正性受到冲击,因此说,与其执行《处分规定》,不如让事业单位人员执行法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日前公布并实施,那么,这也就面临着处分与法律的并行实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不会出现“规定大于法”或者“规定冲淡法律”的弊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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