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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立法推动社会服务令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5日 09: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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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利用特区立法权,引入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社会服务令处罚措施,开全国之先河。所谓社会服务令,就是强迫那些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到社区从事义务劳动,行为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从事特定的服务,通过劳动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社会服务这项古老的惩罚措施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后,被许多国家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从而成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手段。在我国是否应该引入这样的惩罚措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反对者认为,这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支持者则认为,劳动是最好的改造,让不法行为人在其生活的社区从事义务劳动,不仅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而且可以通过与社区居民沟通与接触达到融入社会、融入人群的良好效果。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早已包含有重大违法行为矫正法的内容。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国性的法律将会诞生。

  这项立法的基本理论是,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其行为才有意义。只有将行为人放在社会群体之中,接受劳动教育,才能达到纠正不法行为的目的。如果把行为人隔离开来,让其与社会人群断决来往与联系,虽然可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之效果,但是,却违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目的。正因为如此,当不法行为人触犯国家的法律,需要法律惩处,但倘不构成犯罪的时候,应该把他们放在社区之中,通过社会服务让他们重新做人。这是一种社会化群体性的教育。

  深圳市之所以引入这样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从而减少惩罚的成本,提高执法的效率。现在人们担心的是,这样的惩罚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会不会流于形式?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权力机关加以监督,那么,在执行的过程中会不会出现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坦率地说,这种担忧是必要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出现了社区劳动走过场,行为人得不到应有惩罚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在于,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范,从而使这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为了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曾经颁布了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项办法的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城市的管理者把流浪乞讨人员等同于违法犯罪分子,将他们通通驱逐出境。在收容遣送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人权保护措施,也缺乏有关执法程序规定,结果导致许多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2003年取消收容遣送管理办法之后,国务院制定了社会救助办法,试图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来解决城市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这一制度无疑更具有人性化和社会关怀的性质,但这些年来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比如救助力量不足,被救助人反复接受救助,却始终难以真正解决自身的问题等。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就在于,将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起来,以社会救助的名义隔离开,不但人为地增加了政府的救助成本,而且无助于这些流浪乞讨人员融入社会,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谋生意识。

  现在深圳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引入社会服务的惩罚措施,值得社会各界关注。不过,据笔者在深圳市调查发现,当初立法者把社区服务作为一个选择题,而不是作为一个必做题,换句话说,当事人可以选择从事社会服务,而不是必须从事社会服务,这就导致一些人为了逃避社会服务惩罚,主动选择接受其他处罚措施比如缴纳罚款。因此,建议深圳特区立法机关修改有关规则的时候,尽快弥补法律规范上的漏洞,防止一些特权人士利用法律规范的不周延逃避制裁。

  总之一句话,笔者完全赞同深圳市动用特区立法权制定这样的法律规范。至于在操作过程中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让我们拭目以待。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如果我们不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改革创新,那么,要想建设和谐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希望社会各界出谋划策,让这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预期的作用。希望深圳市的执法机关公开有关法律规范实施的经验,以便在全国各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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