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复兴评论 >

李克杰:救人者何以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10: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更多 今日话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为救下眼看就要被货车撞倒的1岁女童,16岁的湛江女孩李舒舒勇敢地冲上去将女童推开,自己的右腿惨遭车轮碾轧。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约25%)责任(8月2日《广州日报》)。

  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这让不少市民感到不解,因而对警方的上述结论产生质疑。而警方的逻辑是,将雯雯(1岁9个月的女童)和李舒舒的受伤当作两个事故,分别划分事故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此前,李舒舒的行为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

  笔者认为,佛山警方让救人女孩李舒舒为自己的受伤承担约四分之一的责任,于法无据。其推理逻辑和适用法律是有问题的。那么,该如何依法正确处理这一交通事故呢?

  首先,雯雯和李舒舒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被同一辆大货车轧伤,两个人的受伤前后相差只有几秒钟时间,能否作为两个事故分别认定事故责任,这是一个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在我看来,如果是李舒舒手牵雯雯违规横穿马路而引发事故,显然必须作为一个事故来认定。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雯雯出于无知横穿马路,而李舒舒发现危险为了救人才挺身而出冒险横穿马路的。因而,把这两个人的受伤作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认定事故责任才是正确的。

  从媒体报道看,佛山警方也确实把它当作两个事故了,但结论却出现了偏差。原因在于,警方对李舒舒的行为定性错误。警方认为李舒舒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因而认定其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而事实上,李舒舒横穿马路完全是出于见义勇为的牺牲精神,不存在法律上的故意或过失,亦即没有过错,根本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因而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

  当然,也就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严格来讲,在整个事故中虽然李舒舒先被轧伤,但这不是主事故,轧伤雯雯才是主事故,划分责任时也必须先分清事故的主次,而后再确定事故中各方的具体责任。

  李舒舒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呢?很显然,从一般法理而言,没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违法行为,因而也就无须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这个结论在目前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从该事故的发生过程看,李舒舒横穿马路及受伤的前提是1岁多的雯雯横穿马路正在面临被快速驶来的大货车碰撞和碾轧的危险,李舒舒为了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才勇敢冲上去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因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李舒舒对自己所受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侵权人承担。需要指出的是,依据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必须遵守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总之,救人女孩李舒舒依法不应承担自己受伤的民事责任。佛山警方关于李舒舒须为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部分责任的结论,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热词:

  • 李舒舒
  • 交通违法行为
  • 交通事故责任
  • 事故认定书
  • 事故发生
  • New Document